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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后, 《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是,住宅工程质量的潜在缺陷风险涵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其中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以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土地出让条件。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企业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范围和保险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保险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零部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在采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企业应当制作《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 复印件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理赔工作的机构及其联系方法等。 保险告知书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与《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聘用证书》一起交付给业主。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主要涵盖两类质量潜在缺陷。 一是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包括整体或部分倒塌、基础发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等6分钟的缺陷。 另一个是保温和防水工程的缺陷,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泄漏、地下、屋顶、卫生间的防水泄漏等4种泄漏情况。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企业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企业接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两天内派员现场调查。 保险企业在收到业主投诉申请后7天内必须确定的情况较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修理或者赔偿义务。
标题:快讯:北京新房将强制上保险 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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