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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朱开云) 3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恢复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海南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迁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取消了年9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迁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通知指出,随着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率的下降,为减轻存款职工,特别是在购房年9月28日前取得用地开发建设或装配式建设办法建设的新建楼宇的部分存款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负担,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并按照相关通知要求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已降至85%警戒线以下,保障需要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满足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诉求。
根据印刷的《管理办法》,申请人转换为公共贷款时,借款人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且借款人必须是原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中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情况。 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算原商业贷款用原商业贷款购买的不动产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的首付和偿还的原商业贷款金额合计在住宅总额的40%以上。
标题:快讯:海南个体房贷可“商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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