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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习主席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格的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建立以预防学校集中膳食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大体上由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从业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指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规定》确定学校食品安全执行校长(园长)的责任制。 学校要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实务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膳食学校相关负责人的陪伴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膳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同制度,对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兼)职食品安全管理者和营养健康管理者,建立集中膳食新闻公开制度,比较学生营养健康的诉求,吸引学生科学营养膳食等。
《规定》强调,学校集中就餐在公益便利的大体上,要以购买、储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重要环节为中心,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重复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学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状况自我检查制度、职工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等。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要建明厨亮灶,运用互联网等新闻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在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造和销售冷臭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不得加工制造四季豆、生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规定》确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为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诉求的营养健康专家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术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推广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膳食营养指南等标准,比较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营养健康诉求,因地制宜地吸引学生科学营养膳食。 中小学、幼儿园要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性,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和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的膳食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中小学、幼儿园通常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需设置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不销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
《规定》确定,学校必须建立集中膳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另外,进一步确定了教育、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要求,细化了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时追究责任的规定等。
《规定》自每年4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教育部将与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合作,解读和贯彻执行推广的《规定》,切实加强地方和学校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标题:快讯: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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