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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 其中,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确定了学生可以根据违纪的情节程度使用不同的惩戒手段。 另外,征稿还对教师的行为列出了禁止名单。
该征稿印发后,很快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预计教育惩戒权线浏览量将达到1.4亿。 人们在浏览的基础上还提出了为什么要掌握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如何采用惩戒制度的问题
为此,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就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由于程序性规定不严格、不规范、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表示,在中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教育观念中,教师的惩戒权似乎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导不严、教师怠慢的说法。 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父母对孩子的关注程度提高,教师对惩戒行为的容忍度降低,从而多次发生家校纠纷。
目前,我国教师惩戒权相关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为重要。 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根据教师法则,教师有义务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和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提到教育惩戒这一概念。 姚建龙说,这关系到能否惩戒学生。 人们找不到守法合理合法的惩戒和虐待体罚的边界,这也是为什么有些负责任的教师想要管理学生,风险就有可能自己承担。
这种观点在一线教师那里得到了一点证实。
此次征求意见稿确定,常规惩戒包括点名批评、书面讨论、适当增加体育锻炼要求、不超过课时的站起来和面壁反省等。
但是,北京一所中学的数学老师徐老师说:“面壁反省当然是让学生在课堂上站一会儿,如果被家长看到,我们会紧张的。” 徐老师最近邀请了一位学生家长到学校面谈,家长到教室时,赶上了这位同学,困得自己站起来冷静下来。 徐老师说:我带着父母去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不是谈论孩子的学习,而是忙着说明孩子并没有受到惩罚。
发这篇征稿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定性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惩戒权这一问题。 姚建龙表示,这也证明了教育行政部门面临着问题,并表明了责任。
明确界定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明确界定了这些方法可以惩戒,可以实施什么惩戒,这实际上给了老师支持,但同时也提醒教师要承担义务,不能只靠教育来育人。 姚建龙说,要避免儿童行为出现偏差,有三条基本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父母,第二道防线是学校,最后一道防线是司法。 要防止熊孩子频繁出现,一方面要加强家长的监护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学校的管教功能,不让问题出现在校园里。 实现这些的前提是教师需要的惩戒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稿件不仅在向老师发送戒尺,还在为这个戒尺制定规则。 该征稿确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的过程中,不得采取以下行为:用打击、刺伤等方法,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强制进行超出正常限度的罚站、重复抄写、不愉快的动作和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态体罚行为。 因侮辱、歧视、侮辱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个人或少数人违反违纪行为,处罚全体学生的个人感情或好恶,恣意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惩戒。 侵犯其他学生基本权利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标题:快讯:怎么把握采用惩戒的度?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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