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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的限度上批评坏事不构成侵权

认为某律所律师岳屾山在本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并发表侵权言论,被冠以教科书式不正当称号,黄淑芬向法院投诉岳屾山和本微博运营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微梦创科企业)。 6月18日,该案在北京网络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定相关博文有合理依据,未侵犯黄淑芬相关权益,判决驳回黄淑芬的所有诉讼请求。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本案主审法官在庭审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众批评不良行为是正常的感情和言论表达,但应具有一定的限度,批评超出合理限度,成为不受约束的谩骂和谴责时,偏离批评的目的,是理性、文明、文明的

控诉律师侵犯言论权利

原告要求赔偿

时间变了。 那年10月,赵勇的父亲赵香斌遭遇了交通事故。

年6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判时,行凶者黄淑芬必须赔偿赵香斌85万余元。 年12月,赵香斌去世。

赵勇表示,交通事故发生两年多来,黄淑芬拒绝赔偿。 赵勇随后在本微博上发布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776天”的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引起社会热议,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的诈骗。 赵勇发布视频的当天,岳屾山转发了涉案视频。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原告黄淑芬认为,如果她已经赔偿49.6万元,赵勇通过涉案录像误以为原告一分钱也没有赔偿,岳屹山作为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注意员转发了涉案录像,这一事件迅速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 原告个人隐私新闻大量传出,原告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不正当称号,控诉她自己和女儿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无法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具有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的转发给原告和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仍实施严重侵权行为,微梦创科企业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黄淑芬为此向法院投诉,要求法院向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和侵权评论并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 责令微梦创科企业切断侵权录像和博文链接,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

对此,岳屾山主张自己转发的微博副本是真实的,没有制作转发副本,没有错误。 在转发涉案录像之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俗称的老赖。 微梦创科企业认为,企业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微博客户发表的复印件没有事前审查和自主审查的法律义务。 黄淑芬没有就涉案博文事先要求微梦创科企业删除。 据此,二被告要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所有诉讼请求。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4月18日,北京网络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中,合议庭就岳屾山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律师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影响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权利的边界划定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审判持续了约五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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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后,在评价行为人在新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特别是其观察义务的程度和界限的评价,以及行为人的职业、影响是否较大、言论的公布和传播方法等

在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互联网大v,也是执业律师,针对黄淑芬和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随后接受赵勇的咨询,提供了相关法律服务,因此其身份有了从案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换。 而且,涉案博文中既有核电站也有传输。 因此,法院认为,在考虑岳屿山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综合上述因素进行评价。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岳屾山向赵勇提供法律咨询之前,涉案录像本身并不存在明显不符合常识的情况。 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失信名单等公开新闻,尽到很高的观察义务,转发时没有制作涉案视频。 因此,岳屾山发表的评论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有关,没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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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岳屾山应从事件旁观者的身份转变为事知情者和相关人员,承担高于旁观者阶段的观察义务。 综合分析,岳屾山发表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案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根据,岳屾山没有借机侮辱、诽谤。 由于涉案博文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且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主张的失实和侮辱文案,岳屾山成为涉案知情者和相关人员后,仍有删除义务。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如果黄淑芬确认涉案录像和涉案博文中不包含隐私副本,法院认定岳屿山没有侵犯黄淑芬的隐私。 微梦创科企业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企业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进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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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北京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淑芬对岳屾山和微梦创科企业的所有诉讼要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淑芬的所有诉讼要求。

批评是正常的表现

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审理此案的法官朱阁表示,涉案视频被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客户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 在此过程中,收到了众多不明身份者的谩骂信息,其中有些留言文案言辞过激,对黄淑芬进行人身攻击。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朱阁认为,公众批评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是正常的感情和言论表达。 客观上,批评促进个人良好、社会良好,引导被批评者反思纠正,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但是,批评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当批评超出合理限度,成为无约束的谩骂和谴责时,就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形成理性、文明、友好的社会氛围。 因为,即使是为了善良的目的,这种没有限制的表现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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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为例,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案已经引发诸多过激言论的情况下,继续发表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使可能会促使黄淑芬宣布生效判决的目的,也是如此。

记者观察了本案的另一个争论点是岳屾山传输涉案录像是否可能构成侵权问题。

对此,朱阁认为,互联网空间具有新闻量大、新闻共享传播迅速的优点,在向互联网客户转发言论时,如果要求完全验证和调查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则不现实 由此,只有在所转发的言论存在可以由转发者的基本专业信息或普通理性人的常识识别、评价的虚假或侮辱、诽谤等情况,并且转发者知道或知道有侵权嫌疑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

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网络侵权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朱阁说

朱阁还认为,网络大v在发表言论时应承担比普通读者更高的观察义务。 在本案中,岳屾山是律师,律师对法律事务的评价能力高于普通读者,在发表法律相关言论时应承担高于普通读者的观察义务,特别是律师对相关案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应承担更严格的观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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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表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一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网络的便利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新闻的传播速度更快、结果更大,网络顾客必须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更加重视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标题:快讯:合理限度批评不良事情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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