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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医保局在官网正式发布《医疗保障基金录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标志着首批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法规即将出台。 意见征集稿中首次确定了参保个体的义务,要求不要将本人医疗保障比较有效的证明借给(借给)他人。 不得伪造变造说明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对伪造、变造者,停止其网络结算待遇12个月以下,罚款违法金额5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将采取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疗保障基金不仅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 大病保险、长时间护理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复印件除了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药剂师的监督和管理外,还首次确定了投保人的个人义务。 第一,投保人和医疗救助对象确定采用医疗保障基金就诊、取药的,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比较有效的证件就诊、取药,并积极接受检查,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比较有效的证件借给他人。 不得伪造变造说明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并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医生或药剂师的各项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4个等级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确定了处罚标准。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经营机构中止或解除医生(药)师的服务资格,迫使经营机构中止或解除医疗保险合同,编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从罚款额2开始。
对投保人和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比较有效的证明借给他人或者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医疗保障基金,并规定其网络结算待遇在12个月以下,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投保人和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形票、处方、病历等说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停止其网络结算待遇12个月以下,并处违法金额5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可以对伪造、变造者采取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将有关新闻入驻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和各级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主体申请恢复信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投保人可能由于票据的伪造而仅限于高铁、飞机等。
听取意见稿指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的新闻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报告新闻的检查、抽查、分解、运用,依法解决发现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法,宣传新闻技术手段在基金监管行业的采用,构建本地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新闻系统,实现监管的全面覆盖,提高监管实效。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录用工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解丽)
标题:快讯:参保人员伪造医保票据将被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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