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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男子放生小龙虾的多半被村民捡走了
当地主管部门表示不科学的放生实际上是杀生
4月6日,有网络帖称,吉林省长春市当地水产市场购买大量鱼、龙虾、螃蟹,在长春西湖和同心湖违规放生。 几天前,黑龙江籍男子在云南省景洪市澜沧江边和该市山上放生了共计40公里的幼蛇。
针对近期频发的个体违反放生动物,当地主管部门表示,不科学的放生行为实际上是杀生。 我国对各类动物放生野外的活动有确定的法律规定。 专家建议,个人最好不要进行这种活动。
事情
长春男人买了几十箱小龙虾后放生了
网上报道4月6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西湖和同心湖放生了数十箱小龙虾。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视频中看到,放生者在湖边将一箱龙虾扔进水里,试图在旁边的泡沫箱里放生的还有螃蟹等物种。
据当地水产市场摊主介绍,当事人6日购买了整个市场的龙虾,前一天购买了大量鱼类。 大概有七八万元吧。 摊主表示,一些男子表示自己会买来放生,他们梦想着漫山遍野的龙虾需要拯救。
对此,记者北青报4月9日致电长春市渔政处,相关人士表示,4月8日,他们在网上获悉了这一情况,并赶到长春市郊区结合部西湖和同心湖两个事发地。 我们到那里的时候,湖边看不到龙虾。 据附近村民说,被男性放生的小龙虾水温太低,不进入湖里,在岸上爬,被赶到的村民们捡了大半。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长春气温较低,湖水温度在0℃左右,非常不适合动物放生。 另外,该物种是小龙虾属的外来物种,涉嫌私自放生行为违法。
据北报记者介绍,这次的2处违规放流湖面为观赏水域,与居民用水无关,另外,由于放流物种气温过低,难以生存,因此对当地水域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很小。
警告
出了很多政策盲目地打红牌
违规驱逐并不例外,进入春天以后,发生了很多事情。
云南景洪市政府信息办公室4月6日宣布,男子岳某从广东佛山购买约40公里的蛇后,以11000元购买罗非鱼、鳗鱼、泥鳅,邀请5人于4月5日在景洪边和菜阳河方向山放生。
事发后,当地森林公安、渔政部门及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紧急搜索违规放生的蛇。 4月7日,当地初步确认,运输岳某幼蛇行为涉嫌非法运输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作为林业行政案件进行调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信息办公室主任常宗波向北青报记者透露,此次放蛇的男子岳某是黑龙江籍人,放生是个人行为。 他在我们当地做房地产生意,放蛇主要是为了追求所谓的财运。 他接着说,违规放生行为不仅违法,对动物本身也无异于杀生。
此外,3月21日,十几名吉林市市民花了1万多日元在松花江头道码头购买了一千多斤活鱼、甲鱼放入松花江,许多鱼刚下水就翻了白腹。
为了应对这种违规行为,各地近来相继出台了盲目放红牌的最严格规定。 今年2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出通知,今后在四川野外放养外来陆地生物种类必须按照行政许可,确定放流的种类、数量、放流地点、放流时间、风险管理、监测判定等。 今年1月,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政府规定,在三江源水域永久禁止外来鱼类随意放生,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处以刑罚。
专家
个人最好不要进行放生活动
事实上,关于动物野外放生活动,我国早就有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体将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时,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活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危害生态系统。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损害他的人身、财产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1992年公布并执行的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放生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驱逐到野外或因管理不当逃到野外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获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于水生动物,2009年4月实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禁止放流不满足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种类(包括外来种类等)的放流。 放流种子必须依法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 单位和个体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于15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焰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放生动物将参与以往的物种鉴别、疾病排除、放生环境的判断、放生后的跟踪监测。 只有具备专业资质的动物保护机构才能保证动物放生后的存活率,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入侵。 所以,个体最好不要进行放生活动。
文/本报记者熊颖琪
标题:快讯:长春男子放生小龙虾 大部分被村民捡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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