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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邮购假直销的名字?

近日,14家直销公司在北京签署合规直销、中国好市民倡议书,提出远离虚假夸大推广、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建议,直销、传销相关话题再次备受关注。 直销和邮购的区别是什么? 怎么定义? 直销公司在我国如何异化成为传销? 为什么异化为传销? 此次语音版将特别邀请三位专家共同探讨这些问题,敬请关注。

快讯:有多少传销假直销之名?检察官、学者律师解析

来宾:

余钉飞(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印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如何规定直销和传销

印波:邮购和直销本来是一样的,两者可以互通的是没有店铺交易的衍生模式。 这个商业模式最早于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由美国的中性企业启用。 当时的纽崔莱企业开发了很多营养品和保健品,但是由于人们没有采用这些新型商品的习性,为了打开市场,纽崔莱企业采用人际关系的口口相传的方法经营,设计了一定的共享模式,让推荐者从被推荐者那里得到一定的提成,然后, 此后,这种商业模式由于其独特的裂变效应,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作金融诈骗。 也就是说,没有产品,或者只有工具产品,拉人收取入门费进行经营,只有金字塔顶端的利润,其他人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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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传销进入我国以来,其含义发生了一些变化。 1997年的传销管理方法将单层直销和多层直销表述为传销,并将其作为合法的营销模式。 当时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还不成熟,政府对这种新的营销模式监管还不够,人们对新营销模式的评价能力很弱,有些商人利用多层次直销模式经营工具商品或进行纯粹的资本运营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禁止单层多层次传销和金字塔式传销。 也就是说,无论是欺诈性的邮购,还是直接销售,都不应在中国迅速发展。 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规定了中国法律语境下的传销和直销定义。 我国合法直销是指符合合规要求的单层直销。 其他模式包括多阶段直销都被认定为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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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飞:在我国法律中,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的快速发展人员,对快速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间接快速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基础计算报酬,或以向快速发展的人员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途径获得不正当利益 直销是指直销公司招聘直销员,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直接向最终顾客销售产品的销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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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 直销是经国家许可的合法销售形式,性质上具有合法性。 传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销售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组织结构不同。 直销企业只有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两层。 流通组织不同,有许多层,呈金字塔结构。 第三,产品销售不同。 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产品一般具有比较公平的价格体系,而且该产品由正规厂家生产,有质量保证。 而且,在传销活动中,其工作人员自己销售的是投资行为,因此产品是传销过程中可以流通的工具,有些传销活动中甚至连产品都没有。 第四,收入来源不同。 在直销活动中,产品销售是组织收益的唯一来源。 在传销活动中,组织者的收入来源为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制购买产品的费用等,组织者由后来的参加者支付费用支付以前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营是违法的。 第五,产品的售后服务不同。 直销可以提供更换、退货服务,但传销从一开始就只是把商品作为赚钱的工具,不能提供售后服务,尽量逃避不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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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流通法的责任有它们

余钉飞:传销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乔新生:传销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被认定为传销,就会违法。 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从事直销行为,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属于非法经营活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打击传销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对传销犯罪的规定,除了严格依据违法经营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严惩直接责任人和主要分子。 而且,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必须数数并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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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公司如何异化成为传销

乔:直销必须基于信任。 中国处于身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比较脆弱。 这是因为在中国很难快速发展直销产业。 直销公司只能满足中国的市场需求,利用熟人关系建立信任基础。 如果直销公司改为上门推销,直销就活不了多久了。 如果直销公司把自己经营的首要目标放在人际关系经营方面,直销就会变成传销,公司的经营行为就会损害顾客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所以,一些直销公司使用迂回战略,如开办保健品企业、开设医院、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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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一点企业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作为自身合法性的盾牌,掩护其非法传销活动,实际上从事多层次的传销活动,这些都是商业利益之祸。 为了得到越来越多的利益,他们鲁莽地冒着危险。 获得直销牌照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毫无顾忌地野蛮经营,而是必须在直销管理条例限制的框架内有序快速发展。 如果公司被巨大的利益冲昏了头脑,越过红线,那么等待它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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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团队的报酬(多阶段销售)比单阶段直销本身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目前,在世界市场上,以单层直销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基本上没有利润或利润很少,但多层销售的特点是鼓舞人的上进心,只要能销售商品、扩大市场,就能获得比较丰厚的利润,自己无论是经销商还是零售商 从长远看,团队薪酬模式是一种具备可行性和可持续快速发展性的新商业模式,但目前只是具备了快速发展的雏形,容易被有意者利用,现实中会发生收取高额加盟费等情况,吸引人的收益是常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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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外资直销企业为例,长期以来在直销区外开设分公司、专卖店一直被质疑是不属于范围的经营,但事实上外资直销企业跨区域经营已经是不争的秘密。 例如,2007年在江西瑞昌,一名男子因服用该企业产品死亡。 经有关部门调查,该企业保健品在南昌高经理九江黄某瑞昌方某下线销售客户这条链条上卖给受害人手中。 事实上,该产品并未获得江西地区的直销权。 另外,该企业还经常将未经商务部批准销售的直销产品,如葡萄酒、净水机等放在展厅销售。 由于这些行为,这家企业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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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钉飞:在直销市场开放过程中,直销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对直销区域的限制问题。 目前,个别外资直销企业批准的直销区域比较广,其他品牌公司多为几个省(市、区),少则只有一两个省的直销区域。 另一方面,国内直销公司取得了很高的业绩,但在国内申牌进展还很慢,一些公司冒着铤而走险,违反地域限制进行产品销售。 直销管理条例对区际经营有确定的规定,直销公司为了增加业绩不能无视合法经营的规范。 这种急功近利的方法破坏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形象,也破坏了直销领域长久以来为转变形象所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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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相关部门根据直销领域的快速发展状况和顾客的诉求,及时调整了直销产品的范围。 随着直销领域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成本诉求的增加,未来越来越多的产品将纳入直销产品的范围,更多的产品将通过直销模式销售,有望进一步打破直销产品同质化的现象,为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做出贡献。 但是,只要相关法律和政策不调整,直销公司仍然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经营,防止违反规定从事直销产品范围的直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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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为什么异化为传销?

乔新生:在中国直销之所以产生副作用,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一点直销公司以合法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消费人口基数大,红利现象由直销产生的问题扩大了。 另外,我国的文化以前就流传着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消息。 我国以前就传入了身份社会,在销售过程中如果没有熟人的介绍,几乎不可能开门。 结果,中国直销公司必须通过熟人介绍开展业务,熟人之间的介绍很容易拖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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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首先在利润刺激下,单层直销的利润空间有限,几乎不出现裂变效应,通过传销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利润,同时运用原子核裂变效应、人际效应可以获得最大的影响和利润。 因为这家直销公司面临着向多层次传销进化的风险和好处的动机。 其次由于直销牌照门槛较高,不少公司进入直销牌照序列(目前全国只有91家)就相当于获得了金字招牌,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了优势寡头。 一点企业获得牌照后,觉得获得了护身符,想在中国市场做的事,用经销商代替销售者的方法,名义上进行直销,实际上可以通过传销活动,以各种形式获得巨额利润。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也起因于其寡头地位。 三是在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直销公司实行传销化,问题常常是协议,不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这些公司缴纳大量税款,地方利益遭殃,难以形成所谓的合力。 第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考虑到团队薪酬多层次销售本身具有一定优势,法律上直接禁止是非常不合理的,目前中国的顾客心理还不成熟,这种商业模式很容易发展成金字塔式诈骗传销,所以法律上直接禁止。 司法认定层面容易受到扩大化的打击,多将只作为行政处罚的队伍报酬直接犯罪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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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钉飞:其原因首先是急功近利浮躁的气氛推动了传销思想的蔓延。 其次,立法滞后为直销公司变异流通活动的生存提供了便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决传销活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根据刑法规定,按照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以组织、传销指导活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定罪量刑。 二、对涉嫌犯罪的传销人员,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根据传销人员行为的违法程度,制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方法。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传销人员采取两头惩罚办法,下达构成罪的不犯罪命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处罚轻重有很大的落差。 三是监管部门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够,特别是基础薄弱,一些地方传销组织长期盘踞,但未能迅速发现和有力打击。 第四,不存在反传销等普通法。 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司不仅对传销活动的常规形态、优势、快速发展模式及危害程度等认识不足,而且传销公司对传销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有些干部对此并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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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直销和治理传销

余钉飞:第一,公司要重视依法经营,防止陷入传销活动。 公司只有牢牢掌握法律和政策基础,依法多次经营,才能真正消除开展传销活动的陷阱。 第二,加快反传销立法进程,切实实现反传销事业有法可依。 第三,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反传销工作,加强基础基础,执行基础治理任务,组织和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联合治理,综合治理遏制传销蔓延的势头。 包括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破坏传销组织的生存环境,客观提高传销组织的违法犯罪价格。 第四,全社会要共同营造浓厚的反传销氛围,压缩非法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 要加大对依法经营致富思想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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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监管部门可以简化直销公司的管理。 也就是说,所有直销公司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同时将直销公司的所有财务报告月度或季度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财务报告进行调查。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市场监管、合同管理、广告管理、质量管理、技术检验、检疫管理、进出口产品管理等全方位管理产品来源,也可以通过公司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发现合法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现象。 今后,市场监管和反洗钱、金融监管以及我国网络、电子商务监管必须比较有效地结合起来。 这样,可以防止直销公司以合法经营的名义进行非法流通活动,密切监测已注册的直销公司的经营活动,防止非法经营的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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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为了规避风险,禁售条例仍然将团队薪酬模式作为非法运营方式进行规制,但我认为不能完全否定这种新的商业模式。 应该去除其糟粕,取其精华。 必须对多层次的团队薪酬模式警惕过度犯罪化。

以团队薪酬为商业模式的公司数以万计,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许多公司不使用这种商业模式就无法盈利。 希望立法者和司法解释起草者能够规范和解决团队薪酬。 关于治理团队薪酬混乱的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前置的手段。 必须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的力度,对哪些曝光的传销行为及时制止。 对于彻底的诈骗行为,必须出击,以免有生存的可能性。 而且应该加强关于邮购的法治推广教育。 (林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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