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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的员工在薪酬明细表上赢官司

法院认定薪酬明细表构成了企业对员工薪酬的承诺

本报(记者丛民通讯员指示云奎)支付工资不足,是基于合同还是报酬明细表? 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这类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判决,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报酬明细表构成企业对员工报酬的承诺,可以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标准的证据。

快讯:济南一员工凭薪酬明细表打赢官司

张某于年9月13日进入济南某房地产企业,双方签订了从期限到年9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每月4140元。 年6月18日,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和企业股东孙某在企业薪酬明细表上签名。 该表显示,张某工资每月1296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资4140元,岗位补贴8820元),年终奖金4万元,不含补贴的实际年薪总额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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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没有支付张某年12月至年2月的工资,也没有支付该年度的年终奖。 从年2月16日开始,张某以拖欠企业工资为由没有上班。 2月20日,房地产企业向张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年3月13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房地产企业支付拖欠工资15.3万余元。 4月28日,济南市历下区仲裁委员会裁定支持张某的部分投诉请求。 张某不服,向历下区法院投诉。

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月薪为4140元,但杨某、孙某签署的报酬明细表中注明张某的实际工资标准,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也与该实际工资标准相符,因此应当按照报酬明细表的标准认定张某的工资标准 法院判决:房地产企业支付张某被拖欠工资7.24万元。 房地产企业不服,向济南市中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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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地产企业上诉,薪酬明细表是股东自行为公司创造多种经济效益、为员工创造多种福利而制定的初步方案。 公司未约定按照报酬明细表固定的标准发给员工工资,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按照报酬明细表的金额和方法支付工资,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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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认为,合同约定工资金额与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报酬明细表上记载的基本工资金额一致,证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只是基本工资标准,不是张某的实际所有劳动报酬。 张某工资发行银行流水中记载的实际发行工资金额也明显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 报酬明细表中具体确定了员工的报酬方案,由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名,并告知员工,构成企业对员工的报酬约定。 一审法院在本报酬明细表中认定了张某应支付的工资金额,并不冤枉。 近日,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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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王潎鹏)

标题:快讯:济南一员工凭薪酬明细表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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