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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监护法治教育等级处分舆论引导不可或缺

寻找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

近年来,熊孩子犯罪的话题多次进入公众视野。 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谁的责任? 如何解决舆论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熊孩子犯了罪是谁?

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盗窃、抢劫、校园暴力、强奸、杀人等。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严重的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 一家研究机构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人与亲生父母长时间生活在一起。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瑰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首先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不能很好地处理孩子成长中的家庭教育问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有生不养的家庭,也有不养不教的家庭,教育不妥当的家庭在增加。 她说

各种网络违法、坏消息泛滥、单亲家庭缺乏亲情、成人世界价值观的影响,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严重的会导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个孩子的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问题都不能让孩子承担。 长时间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李玫瑾接触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入探索哪个孩子犯罪的根源,几乎都能找到家庭教育不足的影子。

在家庭教育这件事上,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向父母提出要求。 法律编纂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建议确认父母必须亲自抚养孩子。 因特殊原因不能监护的,应当以一定形式确定替代监护人是谁。 她说

孩子真的出问题了,该怎么办?

他的父母应该被警告,现在必须重视,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家长学校,把他们聚集在一个地方,可以看家庭教育的视频。 她会解释的。

李玶认为,应该让父母承担孩子犯罪的民事连带责任。 用民事方法促进父母处理与孩子完全无关的问题。

人不能随心所欲

现在很多孩子不擅长法律,虽然知道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理解上有很大的偏差。 社会上很多人认为18岁才成年才承担刑事责任。 低于这个年龄,不负责任地无罪释放是非常错误的。 湖南省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庭副庭长易定君说。

快讯:未成年人犯罪多发 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治本

事实上,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罪,也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任何罪名较轻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关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送专科学校,实施收容教养,进行社区矫正等。 应该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比较有效的法治教育。 易定君强调。

实际上,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多对未成年人进行一般的法律教育。 例如,在中小学设立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推广进入校园等。 据悉,目前全国共有1.73万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096名检察长。 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赴校园开展法治宣传5.16万次,覆盖5.7万所学校,3803.48万名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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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定君认为,为了避免发生青少年极端恶劣的事件,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让青少年遵守法律,遵守法律。 这样,他们才能更自觉地更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治本之策

能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轻易降低。 有人主张12岁了,还有11岁,10岁该怎么办? 甚至更小的孩子也在犯罪。 所以,下降的不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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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新闻的发展会导致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早熟,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合理性。 但宋英辉不这么认为。

科学研究表明,儿童大脑发育和心理成熟度并不是由他们身体发育提前的,他们仍然不完全具备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因此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冲动犯罪,这也是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 宋英辉说。

还有人认为,国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我们国家低,我们也可以效仿。

宋英辉说这是误读。

据了解,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2004年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分别有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得过低、少年犯应尽量减少监禁性处罚等规定 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均为14岁,与我国一致。 虽然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但这在拥有较为完善的少年法系和保护处分、教育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十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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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现实是,少年刑法缺失。 在执行阶段,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矫正措施也不完善。 宋英辉说。

他认为探索专业的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模式是正确的。 包括有条件不起诉考察、在保护机构的合作等。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等级处置机制

如何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是科学的吗?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的回答是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级处分机制。

关于社会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他一直关注,但不支持。

最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案)》将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岁降低到14岁,可以说是改变未成年人犯罪等级进行处分的措施吧。 田相夏说。

他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发点不是教育,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措施。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出发点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与以比较对成年人的惩罚为主的出发点不同,由此带来的结果和效果也不同。

他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建立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正和惩戒制度。

他告诉记者,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训诫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了训诫制度,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缺乏可操作性,应确定训诫主体、条件、方法、程序等文案,为落实训诫措施提供确定制度的指导。

也发挥专科学校的效果。 历史上,专科学校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发挥了重要意义。 当前,专科学校要与时俱进,优化专科学校布局,规范入学流程,合理设置专科教育课程体系,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提供支持。

也需要有将收容教养活性化、细分化的措施。 《刑法》第17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缺乏确定的执行细则和辅助场所,收容教养在现实中很少实施。 《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应当决定规定收容教养的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时间、地点、程序等,切实发挥其教育和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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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 一般都会有例外。 《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岁,对14岁以下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充分考虑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等例外情况。

只有组织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的行政网和司法网,才能宽容和不容忍。 田相夏说。

诱惑舆论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频频在报纸上刊登,被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 真的吗?

其实不是。 媒体报道的是案例,不代表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姚炜耀说。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数据,从2009年到2009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减少趋势。 其中,近5年犯罪人数降幅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年降幅达到18.47%。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低的国家之一。

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媒体尤为重要,应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为己任,让公众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客观观点,比较和渲染或跟风报道某些事件

武汉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负责人也有同样的意见。 实践中,他们发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矫正、援助除了法律、心理方面的支持外,媒体也非常重要。 因为媒体报道对舆论的引导效果非常明显。 涉及未成年人,不要炒作热点的蹭热度,应该尽量理智诱惑。 (记者陈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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