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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车=不能买票吗?
如果发生了和信用相关的事情,会微微颤抖吗?
3月30日,浙江省人社厅副厅长葛平安在座谈会上表示,如果个人频繁辞职、就业,他的信用将成为问题。 浙江人社厅随后回答了这边的对比是恶意跳槽,但网民的热议仍在继续。
这些个人信用的管理方法看起来没问题,真的合理吗?
与新闻系统有联系的是恶意跳槽。
据报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会保障专家和公司职员在宁波举行座谈。 在此期间,公司的人们认为招聘很难,留住人才也不容易。 面对公司的苦水,葛平安在现场表示,个人频繁辞职或就业,信用将成为问题。 员工去的话,下面也有限制。 浙江省要立即推进人社新闻体系建设,为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体系。
图片来源:来自相关媒体的报道
葛平安的发言似乎预示着将来在浙江省,相关部门将把跳槽与信用体系联系起来。
事件真的会朝着这个方向迅速发展吗?
4月4日下午,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就浙江是否将跳槽记录与信用体系挂钩拨打了浙江省人社厅12333热线。 工作人员确定否定,反复强调只是信息媒体的解读和网络平台的新闻,目前没有收到相关文件,也没有定论。
记者也观察到,此前浙江省人社厅工作人员回答正常跳槽不影响信用,但也有人恶意跳槽、滥用跳槽方法、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金等,导致信用受到影响。 打算推进的新闻体系建设的对比也是恶意跳槽。
其他地方的情况怎么样
根据记者的调查,目前还没有出现这样的例子。
北京市12333热线的员工表示,没有将求职者的跳槽记录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
上海市12333接线员告诉记者,择业自由本身就是劳动者的权利,人社部门对此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干预。 上海也没有将信用记录和跳槽联系起来的政策。
处罚频繁跳槽的操作性有多高?
目前各地还没有制定同样的规定,将来这可能吗?
经历过多次劳动仲裁的人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说,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出发,评价和惩罚所谓频繁跳槽的恶意跳槽,是不可行的。
他从他看到的例子中指出,除非工人在跳槽过程中窃取了原企业的商业机密,否则不会参与员工的跳槽行为。
也有人担心,员工因反复离职,可能会骗取裁员赔偿金。 对此,该人表示,只有被动辞职才能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主动辞职不能得到这笔钱。 他还提到了自愿离职的员工要求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赔偿金的例子,但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不支持这一需求。
各地频繁发生信用管理办法
从葛平安的表现可以看出,跳槽与个人信用的联系是一个方面,其背后的支撑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近年来,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展开,杭州钱江分、苏州桂花分、厦门白鹭分、宿迁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新鲜名词层出不穷。 这些都是基于个人信用的社会管理手段。
图片来源:自信使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
以苏州桂花分为例,在这个系统中,高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打折。 手机不停止,电,断水,屏住呼吸。 医院享有绿色挂号和缴费通道。
但信用不好也要面临一点惩罚。 例如,《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议,对信用差的个体,在金融服务中适当降低信用规模,提高贷款利率。 对于信用极差的个体,建议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参加保险、担保、融资信用(含公积金贷款)等金融活动。
出了大事不信任吗?
信用不好不仅仅是大事件,就是小事也会把你翻出来。
据江苏媒体报道,南京某外卖企业骑手多次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经快车道被警方查处,根据《南京市信用实施细则》,一年闯5次红灯或走快车道将构成正常失信。 对于失信者,今后不仅就业、贷款受到限制,随着信用惩戒范围的扩大,衣食住可能会受到影响。
而且,失信者的家人还遭遇了躺枪。 去年夏天,浙江饶的儿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学,但学校在资格审查时发现饶有失信行为,请他立即解决,否则不录取他的孩子。 原来是小饶欠银行二十万元的债。 最后他用偿还的方法处理了这个问题。
去年2月,苏州市也发表了同样的例子:小华的父亲在苏州高新区开设了个人独资公司。 随着苏州市流动人口流动子女积分入学相关政策的出台,他考虑接儿子去苏州上小学。 但是,当他向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时,窗口员工告知他的个人独资公司不能在工商系统中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即小华不能在苏州接受政策。
理由是该公司没有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社会信用体系是个大笼子,什么都能装吗?
随着个人信用被更多地提及,人们也开始认真考虑社会信用体系这个话题。
上述生育的遭遇被报道后,有人指出,连坐的方式仿佛不妥当,侵害了生育儿子的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根据《法制日报》年发表的副本,必须确定应如何将信用联系起来。 近年来,一方面将个人信用与按时缴纳电话费的水电费、闯红灯等联系在一起,引发了许多争论,许多人认为信用挂钩范围过大。 公司、个人和政府的信用是否应该与那些事项和行为相关联? 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应该联系信用的东西一定要联系,不应该联系的东西绝对不应该联系。
《新闻时报》去年确定了军方法官刊登代号的签名复印件“闯红灯需要法律依据”,提出闯红灯作为轻微违法行为,成为公民的信用污点,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不能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代价。
符向军认为,无视红灯,将其定为交通违法行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规制,如果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加上社会信用体系的恶评,其本身就是法外施法,需要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等依据。
另外,符向军表示,闯红灯是轻微违法小恶,用行政强制、信用惩戒强制文明素质建设的,执法过于严厉。 请考虑一下。 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包容接受、考取驾照、买房等不受限制。 无视红灯会留下信用污点,到处受限制,成了一辈子的阴影,不是废话吗?
闯红灯必须严格整顿,但必须依法依据,即使管理闯红灯本身也不能“闯红灯”。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前副主任汪路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十年利弊分析》的文章中指出,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成为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大篮子,本来不同性质、不同优势的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规和监管问题、犯罪
如何处理信用体系滥用的问题?
许多观点认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顶层设计,有必要制定信用法。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指出,建设信用体系,未来需要顶层设计,中国信用法有待制定。 目前,不同部门对失信行为都需要数据,但如何认定、如何实现数据共享,将来还需要很多事业。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和信用判断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也建议制定信用法和相关制度规范,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比较有效的运行。
记者也注意到,国家发改委信息发言人孟伟去年5月表示,我国信用立法进程正在加快。 信用法、公共信用新闻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都形成初稿,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标题:快讯:频繁跳槽影响个体信用?官方澄清了,但疑问仍然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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