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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了解的10个问题:
、国家为什么要加速宅基地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录取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指出,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促进城乡统筹快速发展 今年,全国反贫困攻坚工作基本结束,全面推进农村振兴,加快宅基地登记发证,确定是推进农村振兴的基础性事业。
二、一户多宅怎么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指出,结合实际,依法解决一户多户的住房问题。 宅基地录取权应当按照一户一户的要求,以基本可靠的权利在户登记。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批准另行建房分别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计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无异议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登记担保权。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后建设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采用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三、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指出,逐步依法解决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登记担保权。 不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解决: 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设的宅基地,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超过其后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农民集体建房所占宅基地,超过了当地规定面积,超过了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解决的结果,得到了切实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保证基准面积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册和权属证书的附件栏注明。
历史上受转让、赠与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四、宅基地的房屋是否一起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发放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地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采取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业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 根据事业现状,尽快制定或调整事业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事业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的要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采购权以及房屋全部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复印件,各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
五、外出在家怎么登记?
自然资源部在《关于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用权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中规定,各地可以采取积极灵活的办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 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进行当地指挥界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或者先答应,后签字,或者确认网络视频等方法办理。
六、无土地权利来源材料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明确了无权属材料宅基地的历史录用情况和现状,经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确认宅基地的采矿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后,
七、没有计划和建设材料的房子可以登记吗?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规定,在合法宅基地上,住宅不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资料的,地方已经发布相关规定,并按照其规定办理。 未制定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进行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进行登记时,可以不提交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资料。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村委会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审查结果进行登记。
八、农民进城定居,原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登记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采矿权应当办理确权登记。
九、那些情况不能登记吗?
自然资源部在《关于加快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中规定,对违反耕地建筑、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建造住宅、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进行登记
10、原凭证需要更换吗?
自然资源部《关于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用权的通知》(自然资发〔〕84号)规定,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证书继续有效,有房地产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在完成地上房屋补缴调查后办理登记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教室
原标题:“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权利登记,你需要知道的十个问题”
来源:信息澎湃呼唤政务
标题:快讯: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你应知道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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