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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澳大利亚联邦的年度电信和其他法律修订(合作与访问)法( the tele communication sand othe rlegislation Amendment ) ( assistanceandaccess )大楼,以下为“合作与访问”。
《合作与访问法》到底说了什么?
作为1997年澳大利亚电信法在数字时代的改版,合作与访问法建立了执法、情报机构、民间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和新闻共享机制。 简而言之,合作与接入法向澳大利亚国家安全情报机构、联邦警察、犯罪调查委员会和国家警察机关发出技术合作通知,通知所有通信提供者,包括运营商、通信设备供应商、终端设备制造商以及与通信相关的其他服务、设备或软件提供者 在收到上述通知和命令之后,通信提供商应当开展一系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解密和解决特定的通信。 涉及为访问相关设施、设备、装备和服务提供协助的源代码、互联网或服务设计方案以及第三方提供商,这些设施和服务创建在互联网上安装特定软件的服务的特征或交换服务
《合作与访问法》的权力不限于澳大利亚国内。 实际上,只要是面向澳大利亚通信服务的组织或个体,无论企业、服务器、制造场所是否在澳大利亚,都属于其管辖范围。 更令人惊讶的是,该法设定了非常罕见的保密义务。 协助执法的私营部门不得透露收到的申请或通知的副本或细节。 此外,也无法透露已收到通知或命令本身。 否则,相关负责人将被判处最多5年的徒刑。
孟德斯鸠是“论法的精神”,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达到极限为止。 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千古不变的经验。 秘密行动到可以设置系统后门( backdoors ),管辖范围广,权力大的《合作与接入法》,引起了公众的恐惧,打开了监控型国家潘多拉的盒子。
监视型国家的历史
现代监视型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代美国政府对菲律宾的军事占领。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教授christopher j. coyne在《暴政归来》( tyranny comes home )一书中,在美军事件的报纸之父拉尔夫·范德曼( ralph van deman )的指导下,占领了美国 1917年5月,范德曼开始担任美国类似的监视设施军事事件报告科( mis ),迅速发展为美国国家安全局( nsa )。 1955年,美国进一步建立了由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5个国家组成的信息收集拆解互联网。 这就是所谓的五眼联盟。 这样,五国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监听电话交换互联网、卫星通信发送的电话、传真、邮件和其他新闻,并监控副本。
911事件后,美国的监控越来越严格。 袭击发生后的2001年9月14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随后美国政府提出爱国者法、精密法、外国情报监视法等多部国家安全法,共同组织了巨大的情报监视互联网。 隐私国际在2007年进行的涵盖47个国家的调查显示,美国位居第一,处于监控型国家的真正危险之中。 但是,美国并未停止,年在美国中央情报局( cia )工作的技术分解员爱德华·斯诺登( edward snowden )透露了棱镜计划。 这7年的绝密电子监控面向在美国以外地区使用相关企业服务的客户和与海外人士进行通信的美国公民,包括电子邮件、视频、语音聊天、视频、照片、vip会话拷贝、文件传输、登录通知和社会通讯 监控型国家最终形成。
回到《合作与访问法》,正如多位分析人士发现的那样,那是五眼联盟的实验。 《合作与访问法》巧妙地利用了澳大利亚人权缺失法的特点,以澳大利亚为突破口,向世界各大科技企业强加了范围。 sharon bradford franklin,美国国家智库监测和互联网安全政策负责人,指出合作和访问法对美国来说实际上是加密后门的后门。
合理抑制监督型国家的蔓延
监控型国家的出现,起因于民众对异域别国的不合理恐慌,以及政府对这一恐慌的利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政府和中国公司受到的无端攻击恰恰反映了这些情绪和情况。 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禁止华为、中兴等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提供5g技术和产品,禁止国内宽带互联网采用中国电信设备。 在这一重大决策的背后,是措辞不明确的国家安全。 此外,西方多次谴责中国的《信息法》,特别是该法第7条,主张根据该法,中国企业与中国政府合作开展窃听行为。 但实际上,信息法并不要求组织和公民对国家信息事业无条件的支持、协助、协助,相反,支持、协助、协助必须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开展。 换言之,信息法没有产生与现有法律分开的新的义务和责任。 关于中国公司允许国家安全所有大门访问互联网和设备上所有数据的说法完全化为乌有。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由于通信技术智能化、隐蔽化、全球化的特点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层出不穷,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夸大其他国家的网络监控权力 只有使政府基于网络监控和国家安全的决策回归理性和透明度,使合法目的、正当程序、比例基本回归执法过程,防止非法获取新闻、维护国际合作,才能使澳大利亚深入监控型国家的深度。
(授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标题:快讯:澳洲《协助和访问法》与监控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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