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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商人江先路因误判被拘留456天,近期取得新进展。 江先路的遗孀赵璟娅表示,江先路被拘留期间,成立的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8家企业共损失1.2亿元财产。 新京报记者4月15日从江先路寡妇赵璟娅获悉,她此前已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拒绝国家赔偿。

快讯:商人被关456天改判无罪财产丢失 家属申请国赔被拒

年4月10日,厦门中院裁定东亚企业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驳回8家公司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 回答者的提供图

商人在456天后被宣告无罪

新京报此前报道称,江先路出生于福建沙县农村,厦门大学毕业后,20世纪90年代出海经商,后进入娱乐休闲业。 2004年,江先路在福建三明市开设东亚娱乐休闲会,从事水疗领域,很快成为三明地区的龙头公司。 此后,江先路将目光投向厦门,成立了厦门东妮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妮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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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带动下,东亚企业与厦门龙得经济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以下称龙得企业)签订了住宅租赁合同,后者租赁了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88号的住宅,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开业不久,坦尼娅企业与龙得企业发生纠纷,双方对租赁合同的效力等诸多问题提出异议,坦尼娅企业停止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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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于年4月6日激化,龙得企业用断电的方法催收房租,双方员工随后发生冲突,最终报警。 3天后,6名托尼企业高管因涉嫌聚众斗殴被警方带走调查。 同年4月25日,江先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厦门警方刑事拘留。

年5月15日,江先路被厦门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46天后,江先路因被检查出肺癌,于去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年11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江先路聚众斗殴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随后,该案经过上诉、复审、再次上诉,年10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江先路无罪。 半年后,江先路于去年4月30日去世。

此后,江先路家属共提出约2.3亿元的当地国家赔偿申请,包括人身自由、精神损失、江先路被扣押导致的公司经济损失。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院发行了两次《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支持公司经济损失赔偿,但对江先路个体作出了总额约14.9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年5月21日,福建省高院再次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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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家属超标扣押申请的赔偿被驳回

江先路被羁押后,厦门东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曾被法院保全。 江先路遗孀赵璟娅告诉新京报记者,财产保全期间,东妮娅企业8家企业的财产大量丢失,损失额达1.2亿余元。

从2005年5月开始,赵璟娅向厦门中院提交了共计1.2亿多元的违法保全国家赔偿申请。 据赔偿申请书介绍,龙得企业财产保全申请书规定,保全申请的财产价值以1700万元为限,厦门中院有超标扣押的行为。 并且被扣押的财产在厦门中院的监管范围内,厦门中院不履行监管责任,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坏、灭失。 这是因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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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赵璟娅提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年4月10日,厦门中院裁定东妮娅企业下属8家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驳回8家企业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

厦门中院:申请人必须另行向实际保管人申诉

厦门中院裁定书规定,我院的扣押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表明查获的物品超过诉讼目标金额1700万元,不存在超标扣押行为。

并且,厦门中院表示,年7月17日,通过龙得企业的申请,将龙得企业变更为扣押财产的保管人。

关于法院是否尽到监管职责,厦门中院根据案件发生的新情况,认定东亚企业不应当继续保管扣押财产,指定龙得企业为扣押财产保管人,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我院要求龙得企业执行监督责任,不得转移、出售、损坏设备和物品。 否则,承担保管错误的法律后果,履行监管职责,托尼企业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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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裁定书规定,龙得企业作为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的,东亚企业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倪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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