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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日,自认为格案真凶的赵志红被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并于7月30日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介绍,从第一、二审审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法院经复核查明其事实,确认证据确凿、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其中4起犯罪事实 包括赵志红认为自己是真凶的呼格事件。
赵志红事件之所以受到舆论的关注,是因为他与著名冤案关系密切,前赵志红无疑自认为格事件的真凶。 现在赵志红终于被最高法批准执行死刑了。 而且,该自认科尔格事件真凶的犯罪事实尚未根据最高法查明。 这个最终的案件结果,对于赵志红案和呼格案的来龙去脉以及其中所含的司法逻辑不明的公众来说,感到有些迂腐,甚至产生了一些迷惑,既然没有明确为呼格案的真凶,赵志红为什么被执行死刑? 迄今为止呼格案的无罪判决还足够可靠吗?
其实,只要稍微整理一下,这些看起来迷茫的地方,实际上很难充分明确。 如果没有明确为传唤格事件的真凶,赵志红还被批准执行死刑,是因为他其他17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充分的犯罪事实。
在尚未查明这是呼格案的真凶和迄今为止的呼格案的无罪判决之间,没有疑义,从无罪推断司法,事实上没有矛盾之处。 赵志红之所以没有被明确为呼格事件的真凶,首要是因为证据不足。 呼格事件最终无罪,也同样是因为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正如最高法律官员指出的那样,呼格案再审无罪的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而不是赵志红自认真凶。
也就是说,赵志红不仅未被查明是呼格案的真凶、与呼格案再审无罪之间没有矛盾,而且其内在逻辑完全相通、高度一致,这两者具有实事求是、充分贯彻疑义等司法大体和精神。 因此,赵志红未确认是呼格案的真凶,对呼格案再审无罪的改判,不仅不应该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恰恰是对后者充分尊重,是对最初呼格案中疑义的深刻吸收。
确实,即使无法明确格案的真凶,作恶多端的赵志红依然是罪大恶极、死而无辜的人。 但是,这显然不能放宽我们司法的认定标准,不能成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格案真凶的理由。 这正如最高法强调的那样,不能因为赵志红作恶多端,万恶俱伤,就降低说明标准,也不能严格按照说明标准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全部。
当然,司法上并不明确,并不意味着赵志红确实不是呼格事件的真凶,不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情况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 司法审判意义上的犯罪事实,我们知道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事实和实际上概念前者与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不简单,确实是基于充分证据的法律事实。
这意味着赵志红实际上即使传唤了格案的真凶,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也无法转化为法律事实,无法在司法上明确。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表现出没有疑义的大致精神,也能尽可能有效地防止类似传唤事件的冤情的发生。
标题:快讯:不明确赵志红为真凶 是对“疑罪从无”大体上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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