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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日发布《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改革和试点登记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时,严格执行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新闻披露的法定责任,提出在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制作严重虚假复印件的,依法依照欺诈发行判决令承担法律责任。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领域自律等对新闻披露的要求,明确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新闻披露的责任边界。 严惩证券诈骗的发行行为,依法保障创业板的首次发行、再融资、合并重组,同时推行注册制。
实施意见确定必须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 依法合理界定具有特殊表决权的股东的权利范围,依法保障红色采购公司境内存在的信托证书持有人的实际权益和境外基层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理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快速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相关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 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企业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 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正当职务。
实施意见,要建立适应资本市场优势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倡导健全领域自律、行政监管、专业调解、诉讼、仲裁多元一体、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处理机制,用非投诉方法解决各类证券纠纷,
标题:快讯:广东高院发布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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