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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孙竞)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制了《学位授予点合格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学位授予点合格判断是我国学位授予考核制度和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个学位授予点的周期性合格评定于年开始,年结束后公布判定结果,2292分考核点中,2251分学位授予点考核结果合格,8分学位授予点考核结果不合格,33分学位授予点考核结果限期整改。

快讯:最新修订版《学位授权点合格判断办法》发布 筑牢研究生教育质量底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细化了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加强了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 一是确定学位授予单位自我判断式的判断,要全面检查学位授予点的运营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探索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判断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聚特色。 二是细化自我判断流程要求,为学位授予机构有序开展自我判断提供指导方针。 对自行判断实施方案的制定、报告的编制、新闻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的来源、新闻报告等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定期编制和发表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我检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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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有一定期间的办学资格,不是获得授予后一劳永逸的。 学位授予点必须始终收紧质量弦,不能突破底线要求。 负责人强调。

记者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观察到,在开始这一轮评估时,以正在执行的学位许可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基线,在专业评估中,被评估的学位授予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获得授权时执行的学位授予点申请的基本条件,学位授予点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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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学位授予点提取评价要素》区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为评议专家组制定了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优势比较的评价标准,包括本学位点支持研究生科研的条件建设、组织保障等条件,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开设、课程思政、研究生辅导员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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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整的判断过程中,《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解决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专家人数、投票比例作出了更确定的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结果的认定和解决建议

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阶段增加异议解决程序,对判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专家组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组成专家组对提出异议的学位授权点进行现场调查,重新充分评议后,形成评议意见。 对出现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有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了抽检比例,规定必须抽检当期判断为轮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授予点。 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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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将实现学位授予点的合格判断与其他制度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另一方面,呼应《学位授予点动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在学位授予点的周期性合格判定中确定了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取消学位授予的情况,使得学位授予点无法逃避判断。 另一方面,判定结果确定了要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予点的增订等其他政策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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