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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24日电(记者吴秋余)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2004年4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6家拒绝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到50万元不等。 被处罚的16家单位主要是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企业等。 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发布了服务费用、流通环境平稳支付、保障民生的指导原则,发布了人民币现金收支指导原则公告,加强了规范诱惑,深入开展了人民币现金拒收行为的整治。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绝现金标志,不接触上级要求等理由,载人完全接受现金的条件下,拒绝现金。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整治,依法惩治和曝光核实拒收现金的行为,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标题:快讯:整治拒收现金行为 央行处罚16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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