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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学创板和试行登记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就登记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准确审理科学创板及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了17项措施。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与会表示,科创板既然是制度创新,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仅要从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还需要法律和司法的支持。 在上海交通所设立科创板设立试点登记制是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目前进展比较顺利。
李超指出,《意见》对实施科创板登记制、维护科创板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顺利运行、保障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为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比较系统,全面规定了科学创板设立和试行登记制改革的各项司法保障措施,形成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 例如,通过强调以完整的新闻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体系,与行政责任体系和刑事责任体系一起,构成了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保障体系。 通过确定集中管辖涉及科创板的第一审案件,为维护监管政策与司法审判的协调统一提供了司法体制保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权决议效力的同意,为科创板上市企业构建适合科创板新优势的企业治理结构提供了司法支持等。
第二,有助于促进市场各方主体的有序责任。 《意见》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人员在注册制改革中的职责定位进行了比较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确定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上市新闻披露文件发行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完善,使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有利于切实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若干意见》确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审判的根本任务,另一方面通过界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各主体对投资者支付的义务,确定相关主体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夯实投资者的权利基础, 通过推进完善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机制,重视和发挥代表诉讼和示范判决机制的作用,推进符合我国国情和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和证券公益诉讼等适合登记制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将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作为资本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证券审判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二、加强政策诱惑,多次摆在非诉纠纷处理机制面前,宣传证券示范判决机制。 三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2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亮点非常多,值得称赞。 体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时推进,不产生改革与法治两皮的现象,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例如,一方面许可该股的不同权利,另一方面权利被滥用由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侵害投资者权益,就是无效的行为。 防止制度异化、滥用关联交易掏空企业资产的,上市公司有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不起诉,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对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查开展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确定,一审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不对该案件作出不同判决。
刘俊海认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以新闻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要落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迫发行人进行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必须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价格,达到三位一体,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判决三位一体。 此次最高法司法文件的出台,目的是以科创板为契机,提高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水平。 科创板一方面需要法律水平较高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表明证券行业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
标题:快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科创板制度革新需要司法支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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