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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车柯蒙) 8月11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公布的《契税法》共有16条,在基本不改变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及征管实践,完全优化了征税范围、免税减少、纳税时间申报等。

其中,关于契税税率,一条最引人注目,根据契税法的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

这意味着购买契税会上升吗?

房价上涨,契税上涨,买房很早,稍微经纪人微信的朋友圈也出现了契税税率上涨的文案。

首先,必须确保契税税率没有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在接受人民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税率的提高是误读。

在《契税法》之前,中国施行了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利,所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但是,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予以明确。 樊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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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确定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按1%、2%的税率征收契税。

房地产中介称,1%、1.5%的税率是原契税暂行条例下个人购房税收优惠政策,即个人购房家庭的唯一住房,按1%、1.5%的税率征收契税,但该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其他限制条件,目前上述政策仍在实施, 樊勇表示

《契税法》意味着那些变化,会对个人购买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樊勇说,新规则与以前的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优点。

第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住房类型明确差别税率。

第二,契税法确定了现行特殊方法转移权属的规定和契税免税政策,妥善开展了公益事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增加了退税规定。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中途取消终止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返还缴纳的税款。

第四,简化纳税申报,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放在一起。

樊勇认为,《契税法》以税制转移为首要,与原有暂行条例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在房地产领域,国家目前采取的政策仍然是炒房,此次政策的稳定性也体现了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稳定机制。

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法:

(年8月11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利,受权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的权利转移,是指以下行为。

(一)土地开采权的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的买卖、赠与、更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价格投资(入股)、清偿债务、转换、奖励等方法转移土地、房屋权利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利转移明确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开采权的出让、销售、房屋买卖,是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的明确成交价格,包括应当交付的货币和实物、其他符合经济利益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是被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开采权赠与、房屋赠与和其他无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是税务机关为参照土地开采权销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而依法规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换手价差额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契税的征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受土地、房屋权利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享有土地、房屋的权利,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享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的权利;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土地、房屋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接受土地、房屋的权利。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投诉居民住房保障,规定公司改革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况免征或减税,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下列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此重新获得土地、房屋的权利;

(二)因不可抗力丢失住房,重新受让住房权利。

前款规定的免税或者减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变更有关土地、房屋用途或者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税情况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税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土地、房屋权利转移合同性质证明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合同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纳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检查契税纳税、减免税证明或者相关新闻。 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办理土地、房屋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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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利登记前,权利转移合同、权利转移合同的性质证明未生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新闻共享和从业合作机制。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房屋权利转移的新闻,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新闻,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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