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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去世,妻子要求试管婴儿在法院判决:医院必须履行合同,继续进行胚胎移植
生了孩子的女性在膝下欢喜,家人在喜悦。 这是中国人对生命延续的美好期待。
温州一对夫妇在医院做试管婴儿移植术时,丈夫意外去世。 妻子为了实现夫妇未完成的愿望,要求医院履行胚胎移植术,但被拒绝了。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术。 昨天,当事人小敏(化名)接到了法院的这份判决书。
为了生孩子,他们很努力
丈夫去世的医院拒绝进行胚胎移植
为了生孩子,敏和丈夫努力了很久。 年10月,两人在温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签署了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和权利义务的知情同意书。
两人沉浸在成功培育胚胎的喜悦中,敏的丈夫突然生病去世了。 为了实现愿望,小敏要求医院解冻胚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被医院拒绝了。
年3月,小敏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医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院方充分了解敏的角度,但认为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定:
丈夫死后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经法院审理,小敏和丈夫已与医院签订《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同意书》,医院已实施体外受精术,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同时认为已经进入履行阶段。 敏的丈夫在这期间去世了,但不影响后续合同的继续履行。
该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无论小敏夫生前的含义表示、行为表现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胚胎移植都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必然步骤,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并不违反知情同意书。
医院治疗中的风险告知医院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敏已经同意,不构成后续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障碍。
另外,法院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大体》中规定的社会公益大体指单身女性,但小敏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知情同意书》,称小敏已实施体外受精术,是丧偶单身女性。
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证明生育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与不孕夫妇相比,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以在符合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的情况下繁衍后代,是生命的延续期望。
特别是在本案中,双方已经接受治疗的,丈夫不幸死亡,妻子接受胚胎移植术生育后代,并得到丈夫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同意,应当给予尊重和保障。
标题:快讯:丈夫去世妻子做试管婴儿遭拒 法院:医院应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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