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定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尽全力、尽保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作用。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做好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发挥失业保险的生活基础功能,抓好精细政策,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满1年,按本人意愿不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发放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从年12月开始,延长老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尚未就业,对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分阶段实行失业补助金政策。 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投保人,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募集、参保、死亡、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监禁执行的,停止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年限。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逐步扩大失业农民工的保障范围。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员招募、个人不缴费、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不重复的生活补助。 年5月至12月,对年1月1日以后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以下的临时生活补助。 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保险费的失业农民工,按照参保地的规定发放失业保险费或失业补助金。
五、分阶段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年3月至6月,对于发放给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提高了一倍。
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渠道。 各地优化经营流程,减少说明资料,取消附加条件,保障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 失业人员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并且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说明等资料。 办理机构通过核定参保新闻库中的参保缴费新闻,确认受益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所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者时限要求。 各地要在实现网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到6月底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网上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全国网上申请入口,向地方提供全国保险新闻网核验服务
七、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对困难地区及时予以配合。 要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合理明确补助标准,优先保障生活支出。 基金支持能力薄弱的统一地区,应当及时调整基金的支出方向和结构。 有条件的省份要逐一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支持统一地区各项政策的有序实施。 要加强监管,严防诈骗、诈骗、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建立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全力以赴,围绕应保障的目标任务,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巩固职工责任,建立健全切实落实的体制,使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尽快发挥作用。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加强员工调度,解读政策推广,提高政策认知度,及时应对群众关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5月29日
标题:快讯:人社部发[2020]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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