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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留在湖北不回京人员的工作人员,稳定劳动关系。 居留在湖北的人员能够以灵活的办公方法完成职工任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居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对其他难以提供正常劳动的湖北居留人员,从年3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不少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两倍( 1540元/月2=3080元/月)的标准,保障湖北居留人员的日常生活。

根据该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留在湖北的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返还留在湖北的劳务派遣人员。 居留湖北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准予居留湖北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返回北京后,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工资收入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留在湖北的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办公方法完成工作。 居留在湖北的人员可以通过灵活的办公方法完成职工的任务或者带薪休假,以及因职工执行任务出差居留在湖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居留期间支付其正常工资。

标题:快讯:北京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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