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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的良好背景下,江苏苏州经济迅速恢复活力,恢复生产也加快了速度。 早在3月上旬,工业公司恢复率就达到100%,许多公司的恢复生产为产业链的恢复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并且,作为全国劳动者最密集的地区,苏州法院密切关注着劳动人事争议新动态的新优势。 另一方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四庭完全利用苏州市模式这一全国法院新闻化企业品牌的特点,指导和推广全市法院远程立案、网上开庭、网络调解等非接触、即时信息表达方法,及时受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积极开通拥堵点
另一方面,通过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充分化解所表现出的新类型劳资纠纷,进行研判,及时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司法措施,利用案例的社会指导作用,细致开展服务恢复生产的司法实践,加快社会经济
多样性的解决纠纷成为诉讼的趋势
年来,苏州中院民四庭和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断加深考核联系,建立了联合培训、业务调研、新闻互通、适应法统一等多种就业机制。
基于苏州中院和苏州市综合治理办公室、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建立的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机制,树立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快速发展的理念。
年11月,苏州中院组成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调查组,对昆山市、常熟市等5个基层法院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解,发出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研究反馈,形成了专门法官会议集体讨论的20个疑难问题讨论观点。
另外,通过参与制定《苏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决意见汇总》等,形成了对疑难问题相对统一的认识,加快了全市法院系统和劳动仲裁系统统一的审判尺度,全年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为处置不当,矛盾加剧,矛盾加剧。
本来,仲裁裁决后的许多案件不会因起诉而使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大部分案件都需要劳动者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处理问题,个别劳动者对此感到不满。 苏州中院民四庭长王岑表示,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再被当事人误读为前置程序,仲裁起到实质性作用,纠纷趋于诉讼,这与劳动审判和劳动仲裁统一审判尺度形成力度的加快有密切相关。
典型的例子发挥重要的引诱作用
在3月20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苏州中院和市人社局共同发布了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大学生就业、非典型劳动关系、混同劳动模式、劳动歧视、规章制度考核、岗位调整、年薪工资发放等多方面纠纷,劳动者的理性维权和公司
其中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新型事件很多,在校大学生休学期间的劳动关系、租赁现场工作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否以加工合同形式掩盖就业构成混同就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等特殊岗位长三角
在一起用人单位以不诚信、诈骗行为为由的解雇员工纠纷中,在某外企工作的陈某平时实行企业班车接送、企业打卡考勤制度,企业按打卡时间计算工时、工资。 但是,有一天由于公共汽车晚点,他晚了26分钟到达了企业。 担心被扣工资的陈某用机器做考勤记录,9:00手写忘记打卡,被企业发现后,违反员工手册解雇规定,被企业一方解雇。
在该企业规章制度中,虽然没有专门列举诚信、欺诈行为,但直接向企业解雇杜撰、虚构事实等情况,但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蔡燕芳表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惩戒,不考虑工作人员的行为原因、过错、情节或者后果等因素,违反劳动法大体上不应当参照适用。
我们两家公司发表的典型例子是从每年约1.9万件仲裁案件和约8000件审判案件中经过严格筛选和多次讨论的,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和指导性。 蔡燕芳在这场纠纷中将劳动者诚信、欺诈的道德化要求设定为直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法院不支持的是,引诱公司不要在再生产中以及之后过度扩张公司的雇佣自主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影响劳动者生存权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必须慎重对待。
规范工人诱惑合法有序经营
苏州市民营经济发达,面临的各种劳动用工问题也多而杂。 在10种模式中,有一起在雇佣模式中发生的纠纷。
常熟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有外债,股东为兄弟关系,在同一地址注册,采用同一商号的江苏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为江苏企业提供土地厂房和生产设备租赁。 员工隶属关系不变,约定江苏企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之后,经营不善导致常熟企业土地现场被拍卖,下属员工要求两家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江苏企业认为员工与江苏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两家企业之间存在委托加工合同关系。
许多民族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初期,在管理上,特别是劳动人事管理上存在混乱,发生纠纷后,有必要通过细化审判来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依法进行审判。 另一方面帮助关联公司认识其中管理薄弱的环节,使公司明确了解法律,树立规范的雇佣意识。 王岑认为,法官在此案中认定江苏企业利用对常熟企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以加工合同的形式达到隐蔽雇佣的目的,两企业构成混同雇佣,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原属于企业法的人格混同理论在劳动争议行业完全有适用空间。
苏州中院还了解到,对疫情劳动争议事件,双重保护、双重促进大体上就是保护劳动者民生权益,保护公司生存快速发展。 促进公司有序再生产,促进劳资协调度过难关。
另外,比较了与疫情相关的三个劳动纠纷,即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新冠感染肺炎的医疗待遇保障问题,苏州中院事先进行研判,制定详细应对方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公司有序全面恢复生产
为了更好地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精细化审理劳资纠纷,我们提倡在劳动人事审判行业推广保姆式服务。 苏州中院副院长钟毅介绍说,突发疫情给维护生产秩序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困难,司法机关深化与人社部门的合作,重视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动者的诉求和劳动者的充分就业,支持企业依法再生产、共同度过难关。
标题:快讯:苏州涉“疫”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双保护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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