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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号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已经年11月11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尹弘
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比较有效地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地震预警新闻的发布和处置、推广教育和应急训练、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尽早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坏和影响的地区发布预警新闻。 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系统、通信传输系统、新闻解决系统和新闻服务系统。
第四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基本情况,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指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级防震减灾计划,并将相应的财政事务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大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预警工作者队伍建设,宣传地震预警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地震预警工作水平。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开发、成果应用和新闻服务,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或以捐赠、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地震预警工作。
第七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预警新闻发布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领域、地方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必须完全利用现有资源,不要重复建设。
对单位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或设施,符合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加入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
第十二条地震基本震度在7度以上的地区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应当设置地震警报新闻的自动接收和广播装置。 鼓励在其他地区人员密集的地方安装地震预警新闻自动接收和广播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铁、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新闻自动接收装置。
第十三条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结束后,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组织判断,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以正式运行。
第三章地震预警新闻的发布和处置
第十四条地震预警新闻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新闻,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的地震预警新闻。
因技术等原因误传地震预警新闻,或者已经发布的地震预警新闻出现较大偏差的,应当及时通过原渠道撤销和修改。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按照有关规定播放面向公众的地震预警新闻。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地震预警新闻自动发布机制,做好地震预警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预警新闻。
其他有关媒体应当协助地震事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对地震预警新闻有特别投诉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提出新闻服务申请,省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地震预警新闻服务。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依照本法规定安装地震预警新闻自动接收或者广播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地震预警新闻后,及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4章推广教育和应急训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地震预警知识推广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训练,提高公民应用地震预警新闻进行避险的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现实情况,组织地震预警知识推广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训练。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公司、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推广教育和必要的应急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地震预警知识教育纳入教育文案。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预警应急训练。
信息媒体应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公益推广。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地震预警知识推广教育和地震预警应急训练等事业。
第五章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建立保护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协调处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地震预警系统的监测、通信传输、新闻解决、新闻服务等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和预警新闻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地震预警系统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维护、管理机关的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发现被破坏的,立即组织修复。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通信传输、新闻解决、新闻服务、新闻接收广播等报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破坏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地震预警事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地震预警新闻自动接收或者广播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地震预警新闻,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新闻,引起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侵占、损坏、拆除、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二)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新闻解决、新闻服务和新闻接收广播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事业主管部门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河南省发行
标题:快讯:《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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