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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水产养殖,但批准面积外擅自扩建100亩,建设的鱼塘和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 随后,当地政府多次通知后,组织解体,养殖场负责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吗? 昨天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事件】从事水产养殖,但在批准面积之外擅自扩建100亩
年9月11日,灵宝市农业局渔政管理站向灵宝某水产养殖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批准养殖面积84亩,期限为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 某企业经营中除本证书批准的84亩外未批准,自行扩建100亩,其建设的鱼塘和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或缓冲区内。
养殖证失效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于年8月24日向某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年11月22日,大王镇政府向某企业发出了解体通知。 11月26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职工办公室发布通知,责令某企业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 但是,有企业表示,由于池塘内存鱼数量多,冬季作业困难,短期内无法清理池塘,要求大王镇政府将拆除期限延长至年5月底。
年4月28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职工办公室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3天内自行拆除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逾期不拆除的,联合组织多个部门进行拆除。 一家企业没有对该通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检察建议,查处某企业等违法行为,保护黄河湿地安全。 年5月29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经某企业同意,大王镇人民政府委托后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械设备和人员贯通鱼塘、清理建设垃圾、恢复湿地。
之后,一家企业进行行政诉讼。
【审判】驳回某企业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一家企业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家企业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拆除其鱼塘和附属设施。 在责令改善和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该企业的现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损失,实施的拆除行为是合法的。 他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意义】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合作,保护母亲河打群拳
本案介绍了人民法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
河南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越三门峡、洛阳、焦作3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8大重要湿地之一,沿着该地区的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一点个体为了自身利益,在黄河湿地内违法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给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需要依法整治。
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作用,携手合作,对黄河湿地内的四乱现象打出了有力的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护母亲河、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标题:快讯:私自在黄河保护区扩建水产养殖100余亩,政府联合强拆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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