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张天培)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审计工作,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审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 30日,国务院信息办公室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送风会,国家审计室审计专家范必、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张耀明介绍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审计工作,制定条例有助于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处理政策执行中变通、折扣、政策执行最后不到一公里的问题。 发挥激励鞭策指挥棒的作用,有利于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务,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 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审计划定规则、划定边界,推进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审计的主体,具体业务由政府审计机构承担。 范围详细证明了被审计者首要包括审计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必须明确的是,启动审计应当履行正当手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明确审计的若干事项。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审计。
比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审计泛化等问题,根据范必说,条例要求严格控制审计的频率和时限,科学运用审计方法,严格执行审计方案,不得随意扩大审计范围,变更审计对象和复印件。 实施审计时,不得介入被审计者的正常业务,特别是严禁重复审计、多头审计、越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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