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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郑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郑州中院党组成员刘祖一表示,自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01起。 年1月,郑州中院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和申请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这是郑州中院受理的第一批司法确认案件,也是我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该案的及时审理,将起到协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及时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生态环境。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建立了再植补种基地和环境保护司法推广教育基地11个。 登封、街头等法院对9起案件的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下令补充树木的有6526棵。
随后,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长吕家祥发表了5篇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一、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事件;
从年到年,刘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设立化工企业,租用惠济区赵兰庄村黄河滩内的土地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品。 年1月,惠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在该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形成的《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赵兰庄村黄河滩刘某农药厂环境损害鉴定判断报告》显示,刘某处理的化工厂场地土壤中存在污染物,该污染物与现场残留液体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 确认涉案土壤污染与刘某的化工厂有因果关系。 根据该鉴定判断报告书的鉴定判断结论,刘某农药厂生产对土壤环境损害的量化值为119.35万元。 这个鉴定判断鉴定费用25万元。 刘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结束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承担上述费用。
(二)审判结果;
郑州中院认为:一、刘某污染行为的损害结果已经鉴定判断报告确认,此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鉴定报告显示,现场生态恢复工程项目估算费用、污染土壤解决费用和现场残留液体解决费用共计119.35万元,这笔费用应由刘某承担。 二、鉴定费用25万元在涉及刘某污染行为的刑事案件中支出,但这笔费用是查明刘某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所需的支出,这笔费用是刘某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财产减少,应由刘某承担。 三、判决可以让刘某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发布污染警告,警告他人,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方便公众参与监督等作用,因此应当支持这一诉讼要求。 因此,判决:1.被告刘某赔偿土壤修复费用119.35万元,这笔钱用于涉案现场土壤环境损害的修复。 2 .被告刘某赔偿涉案鉴定费用25万元。 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环境污染警告稿,并就其非法经营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污染警告。
二、史某、刘某等十三人污染环境事件
(一)基本事件;
年3月以来,被告人史某、刘某在郑州市租用2处仓库作为现场,注册成立再生资源企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销售废旧电池,雇人装卸、拆解废旧电池,收集的电池废液无法处理,导致史某等人遭受污水 史某、刘某经营的再生资源企业查获的铅蓄电池及相关废弃物116.2745吨。 另外,史某、刘某透露,拆解电池造成的水体污染、固体废物处理费用为2240元,违法倾倒电池废液,达到管理虚拟的管理价格为71296.79元。
(二)审判结果;
被告人史某等十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尤为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其余12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其中3人是被判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被禁止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郑州某企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事件;
年5月,郑州某企业擅自占用中牟县刁家乡付李庄村、藁池任村的集体土地,共建设31.61亩办公室、仓库和接待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牟国土资罚决定字〔〕40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 1.15日内非法侵占的21073.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5层办公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栋砖混结构2层接待中心建筑面积55 2 .罚款共计542 599.9元。 该企业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全部义务。 中牟县自然资源局于年3月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判结果;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牟国土资罚决定字〔〕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一、准予中牟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决定字〔〕40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申请书中拆除非法侵占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的若干事项由中牟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四、原告王某与被告和登封市石道乡某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一)基本事件;
年7月,登封市石道乡某村委会以甲方和王某(乙方)的身份签订了《租地补偿协议书》,甲方为建设学校需要征用学校门口区域的土地。 双方就土地租赁价格和支付方法约定。 原告王某向法院投诉,要求双方签订的《租界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另外,我们询问了登封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果发现学校占用王某承包的地块是基本农田。
(二)审判结果;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和变更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的选择确实难以避免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换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案中,被告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书》占有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且该涉案土地未经批准计划,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以双方签订的《租地补偿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郑某、马某、程某乱伐林木事件
(一)基本事件;
年12月,被告人郑某、马某、程某以350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购买了荥阳市高村乡官峪村三组黄河滩的杨树。 年2月9日至11日,三被告人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183棵购买的杨树,183棵杨树被砍伐的立木被鉴定为积累在70.5831立方米。
(二)审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马某、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乱砍林木罪。 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马某、程某犯砍伐森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猛犸情报东方今报记者路治欧文/图
标题:快讯:郑州发布5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无证采伐自己买的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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