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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8月27日电比较香港持续的暴力和混乱状况,多位法律专家表示,希望香港现行法律赋予特区政府较为有效的制止暴力的法律手段,让相关机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加快相关检察官,真正明确法治。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特区立法会议员梁美芬介绍说,香港特区的《公安条例》、《警队条例》等法律实际上赋予了特区政府较为有效的制止乱局的法律手段。
《公安条例》在对集会、示威和凝聚的管制、非法集结、暴动和类似犯罪、虚假信息以及炸弹诈骗行为、场所、船只、攻击性武器等方面有详细规定。
梁美芬表示,参照《公安条例》的规定,一些示威者的暴力和破坏行为已经涉及非法集结、暴乱和相关犯罪,如拆除和破坏建筑物、阻止铁路列车发车、强制进入、占领所、公共场所战斗、公共凝聚中提倡暴力等。
她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的法律对那些行为是违法行为,有详细的规定。 事实上,根据香港法律,任何人都不批准走车马路是犯法的。 她说,在最近的未经批准的示威中,占领道路、堵塞隧道、破坏公共设施和威胁他人安全的人也违反了相关罪行。
在执法方面,《警衔条例》有确定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的规定。 梁美芬说,参照这些规定,在个人家邨、地铁站、商场等地方拒绝警察进入,阻碍警察逮捕暴力破坏者的方法是不合理的。
梁美芬强调,香港有充分的法律,应该严格执行这些法律,不能容忍违法者。
她说警务人员在最近持续的乱局中承受着巨大的体力和精神压力。 必要时可以按照《警衔条例》的相关规定聘请临时警务人员,增加执法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为了制止公众集会和示威期间的暴力行为,警方可以根据《公安条例》第17条对集会和示威等活动加强管制。
她说:“警察如果认为示威集会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平,很快就能制止这些示威集会。” 这是警察的权力,适当时必须毫不畏惧地采用。
多位法律专家建议,过去一段时间内,机场、地铁、跨海隧道等发生非法暴力行为,危害公共交通。 同样,政府可以考虑在必要时自愿采取措施,申请临时禁令。
香港法律也赋予特区行政长官比较有效的解决紧急情况的权利。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共凝聚。 行政长官也可以根据《公安条例》第三十一条发布宵禁令,或者根据第三十六条宣布部分地区或者地方为禁区。
另外,《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下订立规例的权利。
许多法律专家指出,面对目前的混乱,特区政府应该有全面的计划,把一切可行的法律手段放在考虑范围内。 当然,考虑到宵禁令,设立禁飞区等措施是比较强的措施,必须慎重采用。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表示,虽然实施宵禁、戒严等措施在香港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先例,但这些措施对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形象有很大的影响。 现阶段,制止暴力的关键是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尽快逮捕违法者,及时起诉。
陈曼琪说,要尽快制止暴力破坏行为,必须首先加快逮捕和起诉相关人员,如果不起诉,有意者将继续煽动他人违法。 此外,不应只逮捕被煽动的年轻人,而应惩罚背后的领导人。 如果不抓小鱼,不抓领队,这些有计划的暴力行为就不会停止。
梁美芬指出,最近违法者很多,检察官的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香港可以参照在其他地方设立特别法庭的方法,由熟悉这类案件的法官专职解决,加快检察官的进程。
她说,面对暴力乱局,特区政府可以利用一些法律手段。 除了采用法律手段,还需要做很多信息表达工作,在不同背景和角度的人之间寻求共识,共同恢复社会秩序。
标题:快讯:特区政府有多项法律手段止暴制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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