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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强制采用儿童安全单呼吁儿童救生单采用率低的专家通过国家级立法

日前举办了儿童乘车安全云研讨会,许多行业专家对如何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提出了积极建议。

记者观察到研讨会的两个数据引人注目:一个数据显示,全球每年有近18万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儿童死于乘车过程。 在我国,1岁至14岁儿童死因排行榜中,道路交通伤害排名第二。

另一个相关数据显示,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可以使1岁以下婴儿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71%,1至4岁幼儿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54%,4至7岁儿童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59%。

显而易见,交通事故发生时,儿童座椅成了儿童的救生椅,但我国的采用率很低。 许多专家认为,乘车时不采用儿童座椅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加剧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首要原因。 随着道路交通环境越来越复杂,儿童道路的安全保障刻不容缓。 专家呼吁尽快将强制采用儿童安全表的条款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国家级法律,保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权。

快讯:强制采用儿童安全座椅刻不容缓 专家呼吁立法

儿童座椅采用率低的儿童乘车风险急剧增加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3.48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6亿辆,全国66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 千人汽车保有量从原来不足10辆迅速增加到180多辆,达到了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但许多人对儿童乘车安全认识不足:乘车时的习性是将儿童抱在车内,或让儿童采用成人安全带,或让儿童坐在副驾驶位。

这些错误的方法不仅不能保护孩子,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反而会增加受伤的程度。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让孩子坐在副驾驶位上,一旦发生碰撞,气囊将直接打击其头部,瞬间打击力可达数百公里。

根据北京儿童医院急诊科的调查数据,道路交通伤害造成的外伤性脑损伤儿童中,54%为汽车内乘客,37%为行人,9%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乘客。 值得注意的是,1岁以下的外伤性脑损伤儿童都是汽车内的乘客,没有一例安装儿童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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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车辆安全研究室主任周文辉指出,横向比较表明,交通事故死亡中,儿童与其他人群差别不大,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总量依然不小,在节假日尤为严重。 其中,乘车时未采用儿童座椅等安全防护装置是加剧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首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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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道路安全伤害预防官方丹介绍说,在车辆相撞的情况下,正确采用儿童座椅等约束装置,可以大幅降低婴幼儿乘客的死亡风险。

中国妇女快速发展基金会《部分大中城市儿童乘车安全和儿童安全座椅录取情况调查报告》指出,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使1岁以下婴儿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71%,1至4岁幼儿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54%,4至7岁儿童致命伤害的可能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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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认为抱着孩子可以减少死伤,但实际上是个误区。 中南大学湘雅三甲医院院长张国刚表示,根据国内外经验,采用儿童座椅可以明显减少乘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专家认为,安全座椅已成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儿童的救生椅,但我国采用率较低,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儿童死亡的最主要杀手之一。

关于汽车座椅采用率低的原因,周文辉分析说,除了观念原因外,另一方面,孩子不想坐汽车座椅。 另一方面,父母认为移动距离短,装卸麻烦。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发表的《中国儿童交通安全蓝皮书》证实了专家的观点。 该蓝皮书指出,孩子长大后车内空间不足,安装和拆卸不便,是父母不给孩子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四个主要原因。

地方立法到处开花强制采用是必要的

张国刚警告说,要改变一系列以前流传下来的观念,利用“健康中国行动( 2030年)”计划,尽快宣传采用儿童安全座椅。

张国刚表示,防范儿童乘车风险需要根据其年龄、身高和体重合理采用安全座椅,提高可搬运性和操作性,减少交通事故伤害的发生,并通过立法强制采用儿童安全座椅。

目前,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强制采用儿童安全单的法律法规,其中英国、德国、瑞典等地区的采用率超过95%。

方丹说,这些地区在立法后,儿童乘车事故的伤亡率也大幅下降。

在我国,目前全国层面尚未强制安装采用安全单的相关立法,纳入儿童安全单的地方很少。

年,上海将儿童安全座椅的采用纳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携带未满4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轿车,并确定必须配备和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携带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驾驶席。 并于年纳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采取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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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吴凡表示:“从整体来看,条例实施后效果比较明显,上海市年儿童安全座椅的拥有率和录用率比年条例制定前,各项指标有了明显提高。

记者观察到,年8月1日,山东省还就高速公路儿童乘车需要乘坐安全座椅一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此后,深圳又立法规定4岁以下儿童必须乘坐私家车乘坐儿童座椅,12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副驾驶席,自年1月1日起实施。

之后,汽车座椅法到处呈现开花的趋势。 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确定,携带未满6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应当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并正确采用。 一个月后,《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4岁以下或身高不足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必须配备并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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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省市外,内蒙古等地区也颁布了地方性法规,4岁以下儿童或婴幼儿乘坐家用轿车必须配备和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其中深圳、广西、内蒙古等地区还出台了惩罚性措施。 据相关媒体统计,截至去年11月,全国17个省市已将儿童安全表纳入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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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说,通过立法可以推进儿童座椅的采用,减少乘车伤害。 一直以来,从国家政策和产品标准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目前我国儿童乘车约束装置的立法条件日趋成熟。

国家一级的立法需要论证技术问题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强制采用儿童安全单,但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目前,国家有地方经验,也有必要考虑将其纳入国家立法层面。 作为参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和编纂的专家之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提供了儿童安全表正式纳入国家级立法的契机。 将儿童安全表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提高全社会关于儿童道路安全保护的意识。 如果可能的话,将来可以考虑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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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坦言,在立法过程中,或者说面临着一点立法技术问题。 在一些地方,家庭用车期间,规定未满4岁的儿童必须配备儿童座椅。有些地方对身高有要求。 1米以下的儿童必须配备安全座椅。 基准是年龄还是身高,如果是年龄应该等多久,这些都需要在立法时深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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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辉认为,除此之外,在立法时,有必要定义正确采用儿童安全座椅吗? 录用方法不受惩罚吗? 如果没有按规定录取怎么办? 处罚时,是处罚司机还是处罚监护人?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吴娟坦言,上海立法经验表明,在推进全国立法中,应遵循证据充实、先易后难、安全措施多项措施。 同时必须通过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才能在今后的落实中得到更好的推进。

在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执法的可操作性。 吴凡说,以采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儿童标准为例,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明显难以以身高为依据,则适合采用身高与年龄相结合的方法。

吴娟强调,立法后,如果大家不执行或不能实施,也不能处罚,依法不依赖或依法不依赖的情况,将严重影响立法和法律的权威度。 这是因为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制定鼓励性、建议性的条款,还是惩戒性、强制性的条款。 如果是强制条款,需要处罚规定,决定谁执法,怎么执法,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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