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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财产的落实是鼓励金融创新,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在诉求。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现行法律法规,新类型的财产更多地纳入法院的执行范围。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新类型的财产执行工作情况。
与以前流传下来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新类型财产包括燃气收款权、电费收款权、高速公路收款权、排污权、煤焦化生产能力、林权、信托利益、社会非营利组织筹资、旅游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权益。
法院指出,由于金融业改革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出现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以财产性权益为标的的物权担保的设立情况,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型财产也纳入了法院的执行范围。
在金融业务中,大企业多采用房地产抵押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法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降低法律风险。 随着民营公司和中小公司的迅猛发展,其融资诉求旺盛,但可能存在可供抵押、质押使用的财产较少的问题,使用新类型担保方法是金融创新的直观表现,对处理中小公司融资难,促进地方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四中院作为一个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由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执业财产为新型财产的执业案件不断增加。 本院成立5年来,受理的执业案件包括新型财产,已有10种。
北京四中院90%以上的执业案件标的金额超过1亿元,以前传入的财产可能被多所案件、多所法院查封、冻结,因此仅凭以前传入的财产价值很难覆盖全部债权,新类型的财产担保对债权的实现比较有利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执行新类型财产的规定,相关案件在执行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索。
对此,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袁燞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个别法院受理了几起新类型的担保案件,将新类型的财产纳入执行进程更是屈指可数。 立法缺乏准确定位,司法经验少,这对新类型的担保、债权保护、经济快速发展构成了巨大障碍。
袁煜驰认为,司法应当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诉求,制止纠纷,并通过行为导向的方法规范新类型的保证,加强对债权的法律保护,为开展六安六保事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为此,北京四中院在新类型的财产执行方面提出了处理方案:一是研究判断和掌握新类型的财产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可比性、灵活性的执行措施,为正确执行奠定基础。 二是实践善意文明落实理念,保障胜诉者合法权益,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三是积极加强与主管部门信息表达的协调,完全配合落实机制,为新类型财产落实畅通渠道
标题:快讯:高速公路收钱权、排污权、林权、信托收益……这些新类型财产被纳入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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