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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10月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季节。 90后男性嗅到了替代的商机,以在校大学生为底线迅速发展,在湖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组织作弊,但这些学校的大学生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以为是兼职。 昨天,记者从江夏区法院获悉,两名大学生因参加组织考试作弊,在替考中被判刑。
找犯人代考,每科100元
25岁还没有固定职业,年4月9日,他找替考犯盈利,通过微信网联系詹某,发布考生消息,让詹某大量招募替考者,每科100元,每考点负责人每天100元的奖励。 简某答应了。
4月11日15点左右,尚某邀请詹某见面洽谈后,微信转账给詹某共计8000元。 随后,詹姓成立微信群、qq群,以各代考人各科60元的价格招收大学生,同为1999年出生的丁某、王某及徐某(均为另一地点)等多名犯人,丁某作为江夏区某学院考点负责人还与某取得了联系,
每天一百元,女学生当了考试的负责人
年4月13日下午,丁某组成微信群召集江夏某学院考生,作为群主说明考试观察几个事项,集合发放准考证、身份证几个事项。
4月14日上午,丁某在江夏区某学院考点外将身份证、准考证发给王某、徐某等替考人员后,丁某亲自参加考试。 他们代替考生张某、梁某等参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5月29日10点左右,警方还逮捕了某。
由于詹某、丁某、尚某三人到达案件的时间不同,江夏法院将该组织替代考试组的三人分成两个案件审理。
江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仍有一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还犯了某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被告詹姓、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丁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经构成替代考试罪。 判决詹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 犯替代考试罪,判处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万勤通讯员杨睿)
标题:快讯:两名大学生当“枪手”被判刑 不知替考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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