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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依法打击八类学校骚乱
责任认定上一所学校不得吃亏,坚决杜绝大规模赔偿
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解决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学校闹事行为。 《意见》对8种依法应予处罚的学校闹事行为进行了定义,强调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予以赔偿。
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八种学校骚动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 侵占、损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物、贴报纸、挂横幅、放鞭炮、放哀乐、撒花圈、泼脏、断水、堵门、堵单位和道路。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用不允许离开单位等方法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追查、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威胁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扰乱其他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他一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凝聚、游行、实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学校骚动的方法进行处理。
《意见》要求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机制,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学校的骚动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积极开展诉讼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 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没有过错的,应当依法审判学校并承担责任。 在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过程中,必须维护法律基础,根据事故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各方面的责任。 在责任被认定之前,学校不得赔偿。 认定学校确实有责任的,应当主动,按照标准明确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卸责任,也不得拖延。 坚决不超出法定责任的界限,单方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和平,坚决不杜绝浩劫。
教育部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过去一所学校因安全风险取消体育课、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当也没用,无法承受安全压力和学校骚动。 处理这个问题,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学校的办学切实夯实基础,而且学校也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过保险等各种机制分担安全风险。 《意见》规定,学校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得限制或取消常规的课堂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部计划下一步推进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积极寻求支持,推进《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
标题:快讯:五部门将依法打击八类“校闹” 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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