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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张文婷)的还款能力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能力的风向标,被誉为保险企业的生命线。 多年来,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银保监会一直采取了完整的相关措施。

近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以风险为导向、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三大支柱框架体系。 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

根据人民网金融频道整理,与原《管理规定》比较,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确定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

具体来说,就是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即通过向保险企业提出量化资本要求,防范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类可资本化风险的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基于第一支柱,操作风险、战术风险、 防范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难以资本化风险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基于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通过公开新闻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监管约束作用,防范依赖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 三大支柱相互联系、共同作用,构成保险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防范网。

快讯: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新规 将树立三支柱框架体系

三个指标决定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不可或缺

新规下,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达标标准有哪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三大支柱监管框架体系,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价三个有机相关指标。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企业优质资本的充足情况,必须在50%以上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企业资本的整体充足情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估包括保险企业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资本化风险和资本化困难风险) 这三个指标都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企业,为偿付能力成就企业。 因为如果任何一个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偿还能力达不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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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企业按季公开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在日常经营的相关环节,应向保险客户、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公司披露并证明偿付能力新闻。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保险业偿付能力整体状况、偿付能力监管从业情况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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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力偿债能力的保险企业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对还款能力不达标的保险企业,监管会采取那些措施呢?《管理规定》确定,还款能力达不到企业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的原因和风险程度采取比较监管的措施。

必要的措施如下。 限制要求监管对话保险企业提出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全风险管理的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薪酬水平对股东的分红等。

除上述必要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能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增加资本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还款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接管,采取破产申请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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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风险较大的c类和d类保险企业,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的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新规将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挂钩

保险企业是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其自身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制度流程的完整性、数据新闻的可靠性等决定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因此,新规加强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要求保险企业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制定要求建立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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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还确定了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判断,要求保险企业根据判断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管理规定》将结合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有助于保险企业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者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企业,应当纳入积分核查对象。 评估数据的完整性、完整性、合规还款能力新闻发布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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