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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家庭财富的增加,大家都在关注如何处置家庭财产。 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魏敏公证员在这次扬子公证大礼堂,就家庭财产与公证的关系与大家进行了交流。

不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

魏敏介绍了继承公证、遗嘱公证及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她首先说,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个老人的父母比他们先死亡,他们有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妇有不动产。 兄妹共同抚养老人。 2000年张某因病去世,李某健在,故家属未提出遗产分割问题。 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兄妹3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说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有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快讯:公证员谈家庭财产与公证的哪些事儿

公证的遗嘱比其他遗嘱效力高

她谈遗嘱时,比如刘老先生、杨老太太夫妇共同拥有两套房,共有三个儿子。 去世后,为了避免财产发生纠纷,两个老人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下下到公证处,各自立公证遗嘱,处分上述两所房子。 由此可见,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安排自己的财产,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在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的遗嘱种类主要分为五类,分别为自传体遗嘱、代写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如果两个遗嘱之间发生冲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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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敏又举了一个例子,宋先生说他拥有某企业70%的股权份额,名下有3套房产,有点银行存款。 宋先生和妻子李先生结婚40多年,养育了一个孩子和一个女人,都一年了。 有一次宋先生被诊断为肺癌,害怕来日不多,打算提前成家,他写了遗嘱,在公证处公证。 在治疗过程中,宋先生考虑后认为前面的遗嘱复印件不合适,再次拿出钢笔写了新遗嘱。 两年后宋先生去世,其子女就遗嘱2件的效力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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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的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构公证,从本书遗嘱上升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因其具有意思真实、手续严谨、解释力强等优点,具有非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传体、代写、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取消和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宋先生身后的亲笔遗嘱不能更改公证遗嘱复印件。 本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为准。 因此,宋先生身后的自书遗嘱签订时间晚于公证遗嘱,但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遗嘱复印件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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