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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吴文谥号)记者日前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比较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录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2002年10月11日,茅台企业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用于葡萄酒(含酒精)、餐前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 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味着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邀请国宾或在重要节日邀请各界人士举行的盛大宴会。 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的指定被用于酒(饮料)等商品中,相关公众容易误认商品的质量、质量、等级等优势,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决定不注册该商标。
茅台企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判,原告提交的证据多次表明茅台酒作为国宴用酒知名度较高,但认为茅台国宴作为商标注册被酒类商品采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该产品为国宴专用酒,容易误认其质量、等级等优势 此外,将包括国宴在内的投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中享有独自的录用权,对其他经营者也不公平,容易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不泛滥具有质量指示性的国字商标或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场上,被告指控商标侵权认定不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标题:快讯: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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