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以法规形式固定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确保了公共财政资金的节减裕民。 《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几个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一个副本如下:
一是确定预算收支范围。 各部门的预算应当反映正常的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部署在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分别反映在部门预算中。
二是加强预算公开要求。 通常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必须细分为地区,特别转移支付必须细分为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构运营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家资金等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是完全转移支付制度。 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的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 财政部门规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业转移支付的定期判断和退出机制
第四,决定预算案的编制时间。 财政部规定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安排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案的具体事项。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确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判断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出警告,监督债务风险的化解。
第六个是规范财政专家。 财政专家的开设、变更由财政部批准,财政专家的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分别反映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几个事项、超收入和短收入的解决、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
标题:快讯: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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