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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本院近日发表《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立案审查的,不得向当事人提交法定外的说明材料,为群众申请减负。
意见规定,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不得追加起草说明材料。 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可以说明其居住在投诉法院管辖区域的,不得另行要求提供居住说明书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者起草时应当查看的原件、原物除外,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原物、原物
发表意见,也便于律师代理的立案。 律师由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代当事人起草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席,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为起草事务。
另外,要求严格执行不重复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 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期限不一次重复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因不符合条件、资料不足等模糊理由擅自返还案件,反复返还,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公布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的登记立案工作,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行使起诉权,发挥人民法庭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功能,为群众带来便利。
标题:快讯:河南高院:立案审核不得增加法定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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