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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中国财经网网站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表意见,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以下是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弁发〔〕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应,是实施乡村振兴战术的主要任务。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加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防灾抗灾能力不强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粮食安全基础还不稳定。 为了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村振兴战术的实施,按照农业优质快速发展的要求,以粮食藏土地、粮食藏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为着力点 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整建设文案,加强建设管理强调耕地保护、地力提高和高效节水灌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农业基础设施短板的补充,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上。
夯实基础,确保生产力。 突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特征区,大力整治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粮食绝对安全。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严格遵守生态红线,根据自然资源发布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点,明确科学高标准的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文案,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依法严格管理,良田粮食。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机制,确保长时间盈利。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持续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开展农地建设。 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入劳动,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目标任务。 年,全国建成了8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高标准农田。 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定保障1万多斤粮食生产能力。到2035年,由于持续改造的提高,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
(4)统一规划布局。 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全面明确各地高标准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情况。 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编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寻找潜力区域,确定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明确重大工程、要点项目和时机安排。 将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副本,统一规划,同时实施。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粮食主产区要立足于建设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整个区域化进程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维持粮食自给率。 优先支持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事业基础良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举)
(五)统一建设标准。 修改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研究制定分区域、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建立农田建设标准体系。 各省(区、市)可以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地方标准,因地制宜地开展农田建设。 完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复印件,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成后的管理保护等要求。 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快速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建设副本和投资标准。 在切实完成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改造和提高已建成的项目区。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标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及时分解落实统一实施组织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时快速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统一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的招聘效益。 规范项目前期准备、申报考核、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管理保护等工作人员,实现农地建设项目集中高效的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动员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尊重农民意志,维护农民权益。 积极支持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和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检查评价。 建立定期安排、拆解研判、通报合同、报告奖优处罚劣化的任务执行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按照粮食安全总督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制度。 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倾斜支持完成任务的,对未完成的任务进行协商处罚。 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估,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利用上图统一入库的遥感监测等技术,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接受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各级农田建设项目 将招聘等各阶段的相关情况入库到图中,建设了全国农田建设的图和监管系统,实现了循证检测、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各地为了加快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的完成,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交接等工作。 (由农业农村部主导,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 建立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各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以农田建设为要点的事项,要根据高标准的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价格的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 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 各地必须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要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首要支出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明确的投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 (财政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投资模式。 政府发挥诱惑和撬动的作用,以投资补助、奖代补、财政折扣等多种多样的玩法支持高标准的农地建设。 鼓励地方政府有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商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 完善的政银担保合作机制,将加强与信用担保等政策的联系。 鼓励地方政府在债务限度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配置债券资金的项目先行安排仓储金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立即垫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建设高标准农田。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全增加耕地指标调整收益的采用机制。 优化高基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增加生产能力的核定程序、核定方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新耕地指标确定后,立即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符合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诉求的,可用于调整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 新增耕地指标加强区际调整和收益调整分配,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 土地指标跨省域调整收益必须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 各地要优先在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增加耕地指标调整利润,用于农田建设的再投入和债券的偿还、折价等。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模范带头。 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进耕地质量保护、生态涵养、农业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的有机融合,提高农田生态功能。 选择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缺水等地区,比较农业生产存在的首要障碍因素,采取专业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同一类型地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树立试点示范。 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担负责)
(十三)健全工程管理机构。 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的农地管理机制,确定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各地要建立农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的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的管理积极性,确保所建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将建设后管理保护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农地建设由中央统一、省承担总责任,落实市县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构。 加强省级政府高层次负责、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计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考核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人员。 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迅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与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共同建设高标准农田 及时总结和宣传经验良好的方法,营造农田建设的良好氛围。 (由农业农村部主导,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基础支撑。 推进农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判断和监测评价等方法。 要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制度队伍建设,加强县乡两级从业力,适应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围绕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学技术攻关。 大力引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和农业机械农艺技术的整合与应用,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加强农田建设领域的管理服务,加大相关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田建设管理技术水平。 (农业农村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保护利用。 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破坏、擅自占用或变更用途。 严格进行耕地占用审批,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避免高标准农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 对遭水毁等自然破坏的高标准农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 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粮食激励政策,将高标准农田集中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 探索合理的耕作制度,结合用地培育地,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禁止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水排放到农田,禁止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等,或者堆积到农田上。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风险管理。 树立良好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严肃从业纪律,切实防范农地建设管理风险。 加强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监测和评价绩效运行,加强结果应用。 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严格跟踪说明责任,未能履行职责,监管不严,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业农村、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标题:快讯:国办: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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