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522字,读完约9分钟
自然资源部商业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针对该提案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录用权登记问题,农民宅基地录用权确认依法可以由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中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居住地一体大致由继承人继承获得房屋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而是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册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房的合法
另外,答复还对不动产共享登记等做出了确定答复。 答复中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少数共享人不合作不办理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全文
邵志清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完全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建议”我收到了。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的建议非常重要,不动产登记涉及重大产权,涉及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 近年来,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8号),以单位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
关于不动产共享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但是,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法律规定将予以确定。 对于提案中提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少数共享人不合作不办理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决定了建筑物中所有人部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求、申请资料等。 根据物权法定、权属设定和登记的确权大体和程序,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计划中确定,在建设工程计划批准和实施时严格执行,避免开发商遗留部分不动产和产权模糊的基础上,依法登记
三、关于监护人的代理申请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确定规定监护人的范围是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等。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相关说明材料可以是户口本、监护相关公证书、出生医学说明书,或者是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说明材料。 父母以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相关资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权的公证资料或者其他资料。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不限于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登记。
四、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比较提案中提到的国家秘密评估方法、这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评估主体等问题,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机关、机关必须根据国家秘密及其秘密级的具体范围进行,并明确了这一具体内容 目前,国家保密局公布了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保密的若干事项范围,为房地产建设部门、产权部门的保密提供了确定依据。 国家保密局将及时修改相关部门和完全相关行业保密的若干事项范围,规范相关房地产保密依据,加强相关房地产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便利新闻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关于根据人民政府生效决定单方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或收回不动产的决定,新的《土地管理法》做出了确定规定。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开采权。
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申请审理,涉及判决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申请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外,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六、关于农村宅基地录取权登记问题。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并进行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住所地一体大体上由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而是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册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房的合法
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作出了确定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中央编制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制发〔〕年134号)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历了五年的过渡期,目前该职工已从农村部门移交自然资源部门,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我部要求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商对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接收工作人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房地产统一登记系统。 下一步,落实中央三权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支持乡村振兴。
八、农村房地产办理预告登记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保障未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因此,农村房地产可以依法进行预告登记。 下一步要结合民法典的实施,结合实践诉求,完全预告登记相关制度,保护农村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的简易办理问题。 法规对不动产登记的处理时间有确定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8号) (以下简称国办8号文)到年底,正常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以压缩十五个工作日为目标。 到年底,常规登记、抵押登记工作的处理时间均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压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登记处理的流程。 其中,根据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重复告知所有需要修改的复印件。
下一步,贯彻执行《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和国家8号文,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线在下一个窗口受理、并行处理,减少环节,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辩8号文的规定,我部加强部门合作,通过新闻、流程或人员整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纳税一窗的受理、并行处理,年印制个人、公司和机构26种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并 年,我部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印发《协同推进网络+房地产登记便利公司和群众工作意见》(自然资发〔〕83号),多部门协同推进网络+房地产登记。 目前,全国98%的市县已经发布流程图,1500多个市县已经实现网络+不动产登记,近2500个市县已经实现了窗户受理、并列办理,全国大部分市县基本上常规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为5个
标题:快讯:确定了!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xw/15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