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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首次将生态环境修复确认为赔偿方法
昨天是世界环境日,最高法发表了第一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谁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损害赔偿与民事公益诉讼有何联系? 如何确认赔偿责任? 以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这次司法解释都对应了。
1可以以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等为原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一般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生态环境损害的实质受害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损害赔偿是国务院以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为权利人开展索赔的活动。
全国政协常委、社法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不明,立案困难,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不确定,将导致明确的管辖困难。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定了原告的范围: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自然资源资产全部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其中,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联合、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最高法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五巡法庭副庭长魏文超介绍说,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责任在于公民个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提起诉讼的是人民检察院和有资格的社会组织。
2诉讼的最终目标正在不赔偿的情况下修理
司法审判不是最终目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很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说。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最终目标在不赔偿的情况下修理着。 《若干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除被告负责强调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损害赔偿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干扰、解除危险、道歉等其他责任形式。
据介绍,这是首次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法。
在承担实质性修复和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临时救济责任恢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将来的可能性和必然的损害责任,承担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同时也必须承担功能性丧失的责任。 最高法院副院长、三巡法庭庭长江必新表示,这一责任非常大,如果生态环境被破坏,有可能成为天文数字。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案件,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者之间的顺位和联系问题成为审理的难点。
例如,在重庆藏金阁企业、首旭企业秘密排放电镀废水的案件中,社会组织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市政府也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哪个诉讼优先,哪个案件应该先解决,共同受理还是受理后先审理哪个,在实践中有些争议,各地的方法也不一样。 魏文超说。
此次《若干规定》确定,两类案件分别立案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顺序为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公益诉讼未涵盖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江必新认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仅可以涵盖国家利益需求,也可以涵盖公共利益需求。 那个被优先是有道理的。 但是,如果有看漏的地方,也有通过公益诉讼来弥补的。
司法解释全面应对了上述困难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在我国基本形成了三种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存的制度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4受损环境修复由省市级政府等组织
基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专业性强、修复周期长、修复情况多、复杂等因素,《若干规定》确定,具体修复工作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组织实施。
生态部法规和标准司司长别涛认为,这有助于发挥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专业特点,及时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
他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生态环境部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证据收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联系工作。
■链接
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三种情况
●发生大的、重大的、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问题时
●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的要点禁止生态功能区、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结果时。
■背景
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记者得知,自2009年以来,各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案例共计306件。
截至去年5月,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4件,结审9件。 受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6件,已完成审查。
新京报记者王俊
标题:快讯: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认为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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