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29字,读完约4分钟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效果评估措施》,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防战效果评价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大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决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对污染防治攻防效果的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多次突出问题的方向、要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防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指标,狠抓要点行业和关键环节。 人民多次赞同,公平公正,规范评价方法和程序,逐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结果反复指导,注重实效,以评价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导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防战效果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督促开展专题研究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 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立法中遵守上位法的规定,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等。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价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年度事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疫情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的采用情况。 审查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采用实绩和未完成环境质量制约性指标的省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5)公众满意度。 评价公众对改善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度。
第六条考核采用百分满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指标评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严重的生态破坏事件时,评价结果不得明显优秀。
第七条考核目标年为年和年,考核工作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审查采取以下步骤。
(1)自我评价的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污染防治攻防的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总结报告,提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指导组,提交生态环境部。
(二)确认批准证。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和汇总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评总结报告。
(3)综合评价。 生态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解决等建议。
(4)结果反馈。 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免予奖惩的重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第一负责人进行协商,需要追究提出整改要求的说明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组织部按照规章追究说明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徇私舞弊、虚假申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造成审查结果严重失真的,审查水平直接明确为不合格,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审查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措施自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防战效果评价指标(见图)
标题:快讯: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xw/13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