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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北京3月2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人民商事案件的延长审查限制和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三)

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个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近年来,最高法发布了多份司法文件,实施了数十项措施,保护中央产权、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落实民营经济各项政策,优化了经营者环境。

根据此次公布的规定,通过确定破产受理后借款的还款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投票机制、管理人处置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继续债务人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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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者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借款,符合法定程序的,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清偿。 而且,为了维持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为了避免对此前设立的担保物权产生不良影响,规定新产生的借款不得优先于此前设立的担保物权。 债务人为这笔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以前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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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况的兜底条款,为缩短庭审时间提供制度保障安排,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逐一发挥了简单快捷的制度特征,达到了简化程序、迅速审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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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

标题: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个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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