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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民间借贷时,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很多担保人不知道借款担保中存在的风险,很多担保人只是在借条上签名,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担保的初衷是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实现,但如果有担保关系的当事人不观察风险规避,可能会导致许多麻烦。 《法制日报》记者整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多例,提醒广大网民,担保存在风险,签字要慎重,向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
在酒桌上签名保证
酒醒了之后后悔很晚
酒上,都要为朋友借款5万元作为担保,同时签字。 醒酒后的马华向朋友和出借人解释说,不想担保这笔债务,引起纠纷。 日前,温宿县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一合同纠纷保证案件。
年2月的一天晚上,马华应朋友张鑫的合同一起喝酒,席间,张鑫以种植红枣资金不足为由向马华为保证借钱,约定后,给他500元的利润。 马华欣然同意,在酒桌上,马华、张鑫和出借人就借款、担保制定了协议。 马华为张鑫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 庆祝合作成功,三人多喝了一杯。 酒后,马华和张鑫分别在担保人和借款人身上签名。
第二天,醒来的马华向张鑫和出借人解释说不想担保这笔债务。 谁知道张鑫的电话接不通,说如果没有人担保,我什么也不借给你钱,现在钱都挂在张鑫的银行卡上了。 后悔就把钱还给我,这也算了。
马华后悔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婪把自己牵扯进来,向法院起诉说喝酒失去自制能力的签名不是真的意义。 因此,该保证协议不成立当然也无效。 温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华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在本案中,马华为张鑫为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了担保,即便是饮酒后也保持冷静,是其真实含义的表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保证应该比较有效,马华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签字不承认
笔迹鉴定清楚
最近,吉木猴子县的孙先生遇到了烦恼,他借给别人10500元,过了两年也没回来。 目前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也不认帐,孙先生越来越想生气,一张诉状将担保人苏某告上了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担保人苏某辩称借条是借款人写的,由于借条苏某的签名不是他本人写的,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笔迹鉴定,孙先生要求鉴定,苏某拒绝申请鉴定,为查明案情,法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借用条中苏某的签名,鉴定结论为:借用
结论:鉴定出来后,法庭组织了两次审判,苏某的委托人同意原告主张的事实,但只愿意偿还本金,不承担违约金、利息、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认为,孙先生和苏先生达成的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复印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应该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向孙先生支付10500元及违约金2000元,鉴定费、诉讼费由苏某承担,苏某承担上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民间借款案件中,许多担保人在向借款人提供担保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提供担保的风险完全不知道。 建议保证人必须充分了解向他人提供保证的风险和结果,并仔细签名。 及时履行保证人的义务,积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时承担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 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证,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人,各担保人之间决定并保证约定的担保份额。
碍于人情提供担保
我想后悔是逃避不了责任的
年9月的一天,小布表明了紧急用钱向陆某借钱1万元的意向。 陆某只有向小布要求担保才能向他借钱。 布先生就这样找到了隔壁的艾先生。 考虑到小艾平时照顾自己,为人也很亲切,出于善意,小艾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
还款到期后,小布拒绝还债。 陆某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起诉借款人小布和担保人小艾一,要求借款人小布返还借款1万元,担保人小艾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中,艾先生因借钱时自己不在、喝酒后未仔细阅读借款合同而签字、当时约定的保修期为15天,但现在因过期等原因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陆某与小布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 艾先生在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与陆先生形成了担保关系。 双方对担保的方法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小艾要对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小艾在陆某和小布借钱时不在场。 与原告约定的担保时间为15天,但未提交证据。 法院说不信任小艾签字喝酒了,没有看合同。 不接受保证责任的意见。 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也不信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布偿还陆某债务1万元,小艾对小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受情结干扰,无法保证他人的债务,但有时难以自己承担风险。 因此,在为他人担保之前必须观察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观察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方法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证,一方面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风险。
债务履行期届满
保证人不需要负责
日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孙某、金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在本案中不负保证责任。
庭审中,原告知,年4月22日,赵某军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租期为1年,被告金某为此担保,原告立即还债。 赵某军意外死亡后,刘某与赵某军法定继承人赵某多次协商孙某归还债务一事,被告反复表示还债态度。 借用期尚未届满,但债权面临较大风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赵某、孙某偿还,被告金某承担担保责任。
金某被告辩称,担保人的签名是自己签名的,但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法院审理,被告金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期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年4月22日,被告金某享有期限利益,被告金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为该原告刘某目前不支持对被告金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担保人情况时,法院应当积极审查担保期。 此案的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以内,但此案的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担保人享有期限利益。 因为该法院的判决金在本案中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本案中原告无法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追偿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让担保人金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债权可以得到救济。
法规市场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通常为担保。 通常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也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自自愿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和前款规定的保修期内,债权人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胡评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稳定和秩序受到破坏。 在这些借款纠纷中,担保纠纷占很大比重。 另一方面,担保人对担保的法律规定和责任知之甚少,或受实情、一时冲动的干扰,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和借款用途也不深,稀里糊涂地签署了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一旦债务真的落在自己头上,就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引起纠纷。
另一方面,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观念,思考借款时如何规避债务,如何将还款责任转嫁给担保人,这无形中增大了担保人的担保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向担保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多笔借款
为了不减少担保风险,减少借款纠纷,保证人必须首先了解担保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慎重选择担保方法。 其次要增强理性思维,不做感情用事,不为所谓哥们义气蒙住眼睛,认真了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用途,认为不应该担保,坚决拒绝。 借款人也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责任,不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而是自己置身事外。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都要充分认识其利益和风险,避免危害,实现共赢。
标题:快讯:民间借贷存有风险 担保签字务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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