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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25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确定税法年改编前是否需要调整其他基于收入的征税项目,为网络红包等收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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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根据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不变。

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调整如下。

向个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根据偶然获得的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无偿从房屋获得的赠与收入中,按照偶然获得的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不向当事人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直接赠与负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者或赡养者。 三是房屋产权全部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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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业务推广、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赠送礼物(包括网络红包),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祝会、其他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赠送礼物,个体得到的礼物 但是,公司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信用性质的费用券、代金券、抵押券、优惠券等礼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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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公司发行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常见的营销方法。 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种费用券、代金券、抵押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公司发行的网络红包也是公告所指的礼品之一方式。 因此,网络红包的应税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即公司发行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体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具有销售折扣或赊销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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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指的网络红包只包括公司向个人发行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这一点需要证明。 亲戚朋友互相赠送的礼物(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

公告还确定,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征税的金额计入其他收入项目入手,调整为工资、薪金收入项目。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整没有改变这笔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这笔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实行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

另外,公告废除保险企业在保险期内向未投保的寿险保险人支付的利息、股东个人从证券企业取得的回扣收入和交易手续费的返还收入等其他按照所得征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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