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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4月26日(记者金慧慧慧)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法院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施技术调查官制度。

《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进行诉讼活动。

关于技术调查官的身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表示,技术调查官等同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人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协助理解和确定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

《规定》确定了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程序、职责、效力、法律责任等。 比较审前准备、调查取证、调查保全、审判、评议等审判程序的各个主要环节,指导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责任、程序。

快讯:5月1日起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将引入技术调查官

上述负责人指出,技术调查官行使职务需要法官的授权,并且只就案件的技术问题开展工作,不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不是证据,不是对外公开,只对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起参考作用,由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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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技术调查官的责任,《规定》还对技术调查官故意发布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责任追究做出相关规定。 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

标题:快讯:5月1日起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将引入技术调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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