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950字,读完约15分钟
中国网财经6月12日、卫健委网站报道,12日关于印发促进社会经营医生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印发。 以下是全文。
促进社会医疗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的意见
社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诉求,为全社会提供越来越多医疗服务的重要力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快速发展社会医生,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行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未落实、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非禁即入、审批,必须减少和梳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方法的执行,处理要点难点,进一步促进社会医生持续健康规范的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对社会医疗的支持力度
(1)拓展社会,创造医疗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制度的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数量和规模,为社会行医预留快速的发展空间。 各地新增或调集医疗卫生资源时,必须首先考虑依靠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相关医疗机构。 在社会力量医疗资源薄弱的地区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行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以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网站、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吸引社会力量与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女医院等医疗机构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立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管理,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二)扩大用地供应。 各地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供应规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应当在供应地规划中落实医疗卫生用地,优先保障。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分配、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的开采权,新提供医疗卫生用地在新闻公开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人意向用地的,可以依法通过协议方式供给。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以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为必要改造举办医疗机构的,可以适用过渡期政策,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采用土地。 但是,原土地有偿采用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得变更或者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的开采权的除外。 (自然资源部、国家卫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三)宣传政府的采购服务。 创新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途径,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各地应当在年底前制定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服务的实施办法,确定采购服务的主体、复印件、办法、程序和监管等细则。 基于公平竞争偏好大体上支持社会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合同和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养老照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等服务,为居民提供便利。 (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在内的社会经营医生,可以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医生可以按规定认定高新技术公司,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二、推广放管服,简化准入审批服务
(五)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各地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到年底优化省、市、县社会公布医疗部门间联动审批实施办法,确定部门间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申请的首批受理窗口的负责工作机制,确定各审批环节的时限要求。 加强新闻化手段,推进部门审批新闻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的相对负担。 设立20个床位以下或者环境影响小、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 到年6月底,各省(区、市)应当制定简化不同类型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查检查的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六)规范审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结算,提高审批效率。 审批程序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由医疗机构的专家审查结果,提交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支持和鼓励社会医务人员参加医院等级考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申请,在三个月内反馈审查结果,并及时予以认定。 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与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七)进一步放宽计划限制。 政府对社会医疗区域的总量和空间布局不设定计划限制。 乙类大型医疗器械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8)飞行员诊所的备案管理。 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开展了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的医疗分工合作
(9)发挥三级公立医院的带动作用。 必须完善各地医疗联合体的网格布局,社会医务人员可以选择参与,综合力量或专业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医务人员可以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鼓励适度竞争。 支持公务和社会经营医生平等自主地建立专业联盟。 支持社会医务人员参加远程医疗合作网,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支持社会经营医生优先承担三级公立医院的下转康复、护理、安宁治疗等业务,促进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和运营价格下降,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聚焦三级医院医疗主业,建立医疗机构间合理的社会分工。 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各地依法给予税收减免、资金支持、水电热价格优惠等支持。 支持三级公立医院和社会运营医生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病理诊断等服务,形成全社会医疗合作管理体系,相关服务协议可以作为社会运营医生相关诊疗科目作为注册依据。 (国家卫健委、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 10 )探索医疗机构的多种合作模式。 支持社会医疗和公立医院医疗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合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建立合理分工和分配机制,各地制定规范合作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规范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重组重组,在重组过程中完全改革相关资产招商、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判断等配套政策。 (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执行)。
(十一)扩大人力资源服务。 全面实行医生、护士电子化登记制度。 全面实施医生区域登记制度,推进护士区域登记管理。 制定多机构执业医师和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参考模板和其他医疗机构劳务合同参考模板,合理约定执业期限、时间表、职工任务、医疗责任、报酬、相关保险等,确定双方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明确医师的 允许相应的在职缺勤医务人员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完善网络+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国家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四、优化运营管理服务
(十二)优化验证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检查医疗机构,要点审查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 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多机构医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纳入所在医疗机构检查的医生基数内。 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三级医院逐步实行执业注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允许医疗机构在批准书设立有效期内,提前注册执业基本标准60%以上的床位,在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登记所有批准床位 推进医疗机构检测工作要点聚焦医疗质量安全等重要因素。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负责执行)
(十三)优化职称评审。 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医师申报临床类高级职称时,对外语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各地社会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和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参与职称评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面向社会设立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需要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领域组织和社会医务人员。 (国家卫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十四)提高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 从2010年开始,各地在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选择以及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将同等对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社会适当倾斜医师。 医学类科研项目负担单位的选择应反复公开平等偏好,大体上不得限制作为项目负担单位的医疗机构的性质。 (国家卫健委、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 15 )加大训练力度。 各地政府采取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提供名额,作为培训项目评估的重要复印件。 (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五、完善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优化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动态化管理,将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社会运营医生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运营医生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覆盖面,社会运营医生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以提出定点申请,定点判断, 医疗保险部门应当加强指导,为医疗机构改造新闻系统提供支持和便利,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尽快为投保人服务。 申请失败的,三个月的判断期限结束后,应当告知其理由和修改复印件,以便重新申请。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的医生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带购买药品,自主协商,医保部门在集中采购平台价格以下制定支付标准。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可以主动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以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为定点前置条件,与医疗保险管理和基金采用无关的处罚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 医疗机构采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证明。
医疗保险部门要研究加强监督执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断完善总额控制管理,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基金的安全。 各地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政策展开全面的规范整理,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务人员的要求调整完整的政策,优化医疗保险定点的前置条件,缩短申请等待和考核时间。 (国家医疗保险局与各地合作执行)
( 17 )支持社会医疗快速发展的网络+医疗健康。 截至2009年9月底,制定了网络诊疗收款政策和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形成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鼓励公立医院和社会医务人员按规定开展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经营医生之间通过网络+开展区域间医疗合作,与医疗联合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新闻互通。 鼓励医疗机构应用网络等新闻技术扩大医疗服务空间,建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支持医疗机构、相应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网络新闻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十八)支持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经营医生共同开发多样性,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补。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提高基金录用效率。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新闻系统与社会医疗新闻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患者医生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行医。 (银保监会、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负责执行)
六、完善的综合监管体系
(十九)落实部门监督职责。 谁批准、谁监督、谁监督、谁监督双重随机,一公开大体上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领域综合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执行部门的监督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办医领域监管工作和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力度,提高领域服务和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严厉打击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严厉打击诈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约束监督作用。 必须加大医疗领域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严重违规者付出沉重的代价,真的很震撼。 发现对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的认真问责。 (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 20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综合运用日常监管、医疗机构检查、医生定期考核、不良执业行为评分管理等手段,加强医疗执业活动的判断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医疗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医疗服务监管新闻平台,建立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实时监管机制,将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新闻系统,按照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将诊疗新闻纳入医疗服务监督管理新闻系统。 加强医疗新闻安全防护,保障个人隐私,依法严惩非法买卖、泄露个人新闻行为。 (国家卫健委等部门与各地合作执行)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处罚等新闻。 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新闻披露制度。 各部门相关处罚新闻统一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形成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 其中,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医疗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对其的行政处罚新闻统一收集到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中,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制定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对重大失信主体依法实施领域终身禁止入内。 (国家卫健委、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执行)
( 22 )发挥领域组织的自律作用。 中华医学会等领域的组织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领域标准,开展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维护领域信誉。 必须与全国性的地方性医学相关社会团体同等吸收社会医务人员及其医务人员,并与同事同等看待。 在社会上开展医生示范行动。 (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快速发展社会办医疗放在重要位置,加强信息表达协调,密切配合配合,及时制定或完全制定配套措施,细化从业措施,确保政策全面实现。 各地扩大社会医疗政策改革探索,鼓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发布地方实践经验典型案例。 国家卫健委、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各地执行情况,跟踪拆除,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标题:快讯:十部门:在北京上海等10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
地址:http://www.xunleidownload.com/xhcjxw/18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