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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称,视觉(中国)文化快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汉华易美)未经其同意,擅自在网站上放置并发布了表示秦某的数百张照片。 演员秦某向北京网络法院起诉二企业,要求二企业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快讯:视觉中国"版权门"后再陷风波 被判侵权赔偿原告21万

年8月29日,北京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韩华易美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 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韩易美是视觉中国的全资子公司。 据天眼查新闻报道,汉华易美100%由北京汉华易美摄影有限企业持有,后者为视觉中国100%持有的全资子公司。

天眼检查截图

原告秦某控告原告秦某是中国大陆有名的演员。 二被告在其联营网站本身,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网站上放置原告标示的数百张照片,并且二被告以数百元或数千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照片,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原告对秦某的肖像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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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视觉中国主张,视觉中国不是涉案图像的实际采用者,不是刊登涉案图像的平台,客观上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雇佣、教唆、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害行为,视觉中国与本案无关,不是合适的被告。 被告韩华易美主张,韩华易美对秦某肖像画的采用,是网站上涉案图像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能使用的展示,不是出于营利目的采用秦某肖像画,韩华易美的起诉行为不构成对秦某肖像权的侵犯。 在韩易美进行图像著作权授权时,授权图像的采用也仅限于以信息报道为目的,主观确定无过失的涉案图像不值得客观作为肖像权授权,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像授权给企业品牌方获利,因此其展示涉案图像行为实际上是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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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涉案网站承担责任主体的判定被告在涉案网站上秦某肖像画的采用是否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权? 北京网络法院指出,被告秦某肖像画的采用不构成合理采用。 首先,被告虽然拥有涉案作品的相关版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这些照片时,这些照片上有自然人的肖像画,必须取得肖像权的许可。

另一方面,从涉案网站展示涉案照片及其陈述,承认被告展示的涉案照片未经秦某肖像权授权。 被告以网站展示为形式,对外授权,以收取录用费为目的,明知是他人肖像,却不许可销售利润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侵害原告秦某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即使网站知道这些照片中的人物秦某,出售这些照片,也是明显利用原告肖像权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不禁止,将严重侵害原告肖像权的利益。 被告用这些照片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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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韩易美商业上采用秦某肖像画的行为,不属于合理采用的范畴,侵犯秦某的肖像权,负有相应的侵权责任,应当赔偿道歉、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原告无法通过搜索原告姓名的方法找到涉案照片,可以认定被告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删除涉案网页和链接,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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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韩华易美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 驳回原告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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