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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辽阳银行与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荣兴开发企业)等当事人纠纷二审判决。 根据这两项相关判决,两起涉案借款本金共计3120万元,均涉及承诺书。
法院认定,年宁兴哲板材实业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兴哲板材集团)、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荣兴建筑企业)、荣兴房地产企业等向辽阳银行出具承诺书:我们集团及其子企业为贵公司所有融资,本
上述两笔款项逾期后,辽阳银行据此主张兴哲板材集团等连带担保责任,但法院认定《承诺书》未约定保修期,按相关法规6个月计算,辽阳银行未主张保修期内有权利,连带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上述两笔借款均在年发生违约,但相关判决书显示,荣兴开发企业等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出示的公司信用报告,荣兴开发企业等单位在辽阳银行处累计贷款49175万元,
辽阳银行为什么不及时借款? 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确认,但发送消息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回答。
320万贷款逾期了
具体到法院,年5月22日,荣兴开发企业向辽阳银行出具承诺书,复印件为荣兴开发企业申请转型期贷款2160万元,抵押物一期商铺15户,面积3393.13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该建设工程为辽阳市太子河区典型的巴黎园区。 建设工程和建设土地具备批量抵押条件的,约定立即办理抵押登记。
年12月31日,兴哲板材集团、辽阳市螺旋直缝钢管厂(以下简称螺旋钢管厂)、荣兴建筑企业、辽阳市荣兴混凝土搅拌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荣兴混凝土企业)、荣兴开发公向辽阳银行出具承诺书,复印件为我集团及其
天眼查显示,王某哲是荣兴开发企业和兴哲板材集团法人,除此之外还实际控制着螺旋钢管厂、荣兴建筑企业、荣兴混凝土企业。 目前,荣兴开发企业已经被多家国有银行、股份银行追赶债务。
记者就本案的详细情况与荣兴开发企业方面进行了联系,但相关电话没有接通。 记者委托律师联系,对方未透露具体案件,但表示相关二审判决已生效。
年5月13日,荣兴开发企业与辽阳银行签订了号码为年(辽阳文圣)字0034号的房地产业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荣兴开发企业向辽阳银行借款2160万元,借款用途为还款年(辽阳文圣)字0039号合同项下本金,借款期限为年5月29日至年5月13日,荣兴开发企业与辽阳银行同日签订相关抵押合同。 但是,荣兴开发企业从去年6月21日开始借款,未偿还借款2160万元。
根据另一份判决书,法院在兴哲板材集团、荣兴建筑企业等与辽阳银行出示承诺函后,于年2月10日认定荣兴建筑企业与辽阳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年(辽阳文圣)字0006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荣兴建筑企业向辽阳银行借款960万元,借款用途为还款年(辽阳文圣)字0022号合同项下本金,借款期限为年2月10日至年2月4日,荣兴开发企业与辽阳银行同日签订相关抵押合同。 兴建设企业自去年6月21日起借款利息,未偿还借款960万元。
上述两起涉及借款本金共计3120万元。 2笔款项均于年到期,但判决书显示,荣兴开发企业方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年5月2日,中征代码为2100000023672的公司信用报告显示,兴哲板材集团、螺旋钢管厂和荣兴开发企业在原告处共计17笔贷款累计金额49175.0。
到目前为止,辽阳银行实际上未能收回多少钱? 记者就此向辽阳银行方面进行了确认,但发了报纸也没有回复。
承诺书没有规定期限
上述2160万元逾期后,辽阳银行上诉兴哲板材集团、螺旋钢管厂、荣兴建筑企业、荣兴混凝土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法院于年5月13日认定,荣兴开发企业与辽阳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业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期限为年5月29日至年5月13日。 年12月31日荣兴建筑企业、兴哲板材集团、螺旋钢管厂、荣兴混凝土企业向辽阳银行出具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未约定保修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自愿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和前款规定的保修期内,债权人不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二审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荣兴开发企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年5月13日,辽阳银行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年11月13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现有证据表明,辽阳银行在担保期内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于年9月27日向法院起诉。 因此,辽阳银行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超过保修期的,连带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根据上述960万元黄金借款逾期相关判决书,年2月10日,荣兴建筑企业根据与辽阳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年2月10日至年2月4日。 辽阳银行在保修期内未主张权利,连带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辽阳银行为什么不和对方约定担保期限? 不及时借钱的理由是什么? 记者就此进行了联系,发送了采访大纲,但在发布消息之前没有收到回复。
一位国有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正常情况下,承诺书的效力小于正规担保合同,银行倾向于与关联方签订担保合同。
专注于金融业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表示,就效力而言,承诺书未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按正常担保责任履行,承诺书未约定保修期的,按主债务履行期6个月计算。 事实上,缔约方往往没有约定期限,从而影响报销申请期限。 银行与关联公司签订承诺书时,必须观察保修期后决定。
标题:快讯:承诺函未约定期限 辽阳银行追索逾3000万债务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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