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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1月1日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了司法部、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证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等过渡期安排、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等6个方面的复印件作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五条,首要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基本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家完整的相关政策措施,可以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具体含义、外商投资公司登记的处理机构、外商投资准入减表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等,制定了确定规定。
投资得到促进。 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征求意见,对以下事项进一步确定和细化,包括外商投资公司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公司快速发展的各项政策: 起草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外商投资公司及外国商会等意见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公司在特定领域、行业、地区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 外商投资公司依法平等制定参与标准,员工、平等适用强制标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外商投资指导编制等。
投资保护。 为了加大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具体情况应当有法律的确定规定,不得依法征收或征用。 二是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并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公司转让技术,以及严格保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中知悉的外商投资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变更政策承诺、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破坏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更迭、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四、对外商投资投诉就业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作了确定规定。
投资管理。 为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征求意见稿1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减表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二、规定外商投资需要进行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负清单内投资行业的审查机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审查外商投资是否符合负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级管理层等限制要求。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查的,不再重新审查。 四是从规范外商投资报刊报送,尽量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负担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外商投资报刊制度。
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等过渡期安排。 为了确保外商投资法比较有效的实施,维护外资政策和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为便利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的调整等,征求意见,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企业法、合伙公司法等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2025年1月1日起6个月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的,公司登记机关不办理该公司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有关情况提交公司新闻公示系统 现有外商投资公司的合营企业、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办法、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可以在合营企业、合作期间内继续按约定办理。
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 实践中,港澳台投资大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了管理。 为维护港澳台投资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征求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分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标题:快讯: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要点规定这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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